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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给封丘县营养午餐招标把把脉(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21-12-2 14:15
标题: 给封丘县营养午餐招标把把脉(转贴)
本帖最后由 heluhua 于 2021-12-2 14:17 编辑

给封丘县营养午餐招标把把脉[color=rgba(0, 0, 0, 0.3)]
原创
雷金辉 瓦坊 2021-12-0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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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河南封丘学生营养午餐的事,想起来就来气。
我一个干招标的人,最烦别人遇事就往招标上赖。
要么是“俺这项目公开招标了的,最规范”,要么是“招标有黑幕”,反正招标就是一面挡箭牌。
这不,据说人民日报去采访,教育局的人又说:“俺们查过招标程序了,没有问题。”
这几个问题你们查过了吗:
为啥没有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教育局对中标单位的配餐监管职责落实了吗?
学校领导对营养午餐的陪餐制度做到位了吗?
为啥会让一家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带病上岗?
凡事往招标上扯,就能扯清楚这其中有没有猫腻吗?
更何况,这个项目的招标程序真的如你们所说,没有问题吗?
我老人家就爱较这个真,我帮你把把脉,虽然我作为一个外人,能看到的资料有限。
先说招标文件。
我敢百分百肯定地说,这份招标文件是有问题的。
一份招标文件,有三个核心要素,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
来看一下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是怎么设置的。
招标文件第5页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3)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或直接打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点击失信被执行人)输入投标人名称查询企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进行信用查询,并提供网页截图,对在截至开标前列入上述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活动。(查询日期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4)投标人须提供有厨师证人员至少二人,且具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合格证;
(5)服务期内任何时间,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执行,投标人须承诺无条件接受终止合同;承诺无条件随时接受标段人数的变化调整。(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其中第2项
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这一项里要了俩证。
先说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你要求投标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按一地一证的规则,人家投标人门店在封丘南干道的,办的证就在南干道这个经营场所好使,到郑州去开个门店,拿这个证几乎和无证经营差不多。
按招标文件这个要求,北京志宏恒达商贸有限公司,除非很早就在封丘开设了经营门店,在封丘提前办好了食品经营许证,否则投标连资格都不符合,咋还能中标?
后来的情况,也验证了我的观点,北京志宏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之后才匆匆忙忙在封丘办证,据说直到出事前一天食品经营许可证才办下来。
搞不清楚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就敢厚着脸皮说招标没问题?
第二个证,卫生许可证。
这个证,早就是已经废止的餐饮行业行政许可事项
早在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就颁布《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决定规定“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016年2月到招标时的2021年7月,历时5年半,招标时要求投标人具有一个5年半前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证书,这还没问题?
书接上回,前面说了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省着点说,下面说招标程序。
由于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设置有问题,这个标招着招着,估计代理机构发现不成,按这样招下去,没几个人能拿出卫生许可证,于是乎,改!
2021年7月28号,代理机构发布更正公告,变更了7项内容,其中有三项是资格条件要求,与前文相关的有一项。
“5、原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变更为: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

如果正在读此文的您并非政府采购从业者,估计您还没看出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也就是说,法律禁止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变更资格条件。
采购代理机构改了资格条件,法律禁止这么做,你说招标程序有没有问题?
据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信息显示,天门市天奇餐饮有限公司曾向封丘县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 是多标段中标公司存在造假现象,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投诉事项3是变更招标文件采购流程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财政局的答复令人呵呵。“投诉事项3超出了质疑期限,并且该项投诉已被财政部门处理,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该事项是否之前被财政部门处理过,我尚未查到资料,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这其中的逻辑是这样的,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时:
如果发现投诉事项未依法质疑,或超出投诉期投诉,首先是决定不予受理,如果受理后才发现上述情形,
应当是:
1.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后
2.再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3.最终形成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
也就是说:
一、如果采购人、代理机构没有违规变更资格条件,就先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再判定投诉不成立,再驳回投诉,不能“投诉事项不成立”后没下文了。依据94号令,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只有“驳回投诉”“终止投诉处理程序”“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等决定结论,读到公告的这个地方,让人大喘气,我坐这等后面的话说完呢。
二、这个项目变更资格条件的更正公告白纸黑字,财政部门是如何得出缺乏事实依据的结论的?
说了这么多,从有限的网络资料中,我看到了政府采购程序出错的无限可能性。
本人长期在政府采购领域工作,对政府采购、对家乡怀着深沉的感情,我并非是想吹毛求疵找毛病,我只希望咱们的政府采购事业越来越好,越来越健康,而不要成为某些人的挡箭牌,成为他人掩饰利益交换的烟幕弹。
招标只是招标,他就是一个普通的竞争缔约程序,一个缔约工具而已。
热点事件中,擦亮我们的眼睛,为什么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承诺的天花乱坠,合同履行时却胆敢置师生健康于不顾,导致这么恶劣的食品卫生案件发生?
我们招标的病,不光是招标程序上,更大的病灶,是在招标合同履行监管缺失上,是在某些人的良心上。

转自瓦坊公众号。




作者: wzl11    时间: 2021-12-9 21:13
不错,合格的采招职业人员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21-12-10 17:22
赞同,招标只是一个项目生命周期里的一个节点而己,整个项目运行的如何要多方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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