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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中遇到政策功能分-----使用本地化产品!! [打印本页]

作者: qyrain0190    时间: 2022-2-17 20:40
标题: 评标中遇到政策功能分-----使用本地化产品!!
      各位兄弟,请教一个问题。
      现在在招标中,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有些标书中有提到政策功能分,还设置有例如
     
      使用本地区或者本省工业化产品占整个采购比重百分比多少多少的,可以获得3分的政策功能分评定。

      关于这一样的评分标准,还存在吗,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2-2-18 11:24
没听说有这个政策。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2-18 19:54
不管是工程招投标还是政府采购,都违法。
依据: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722号)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3、《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十)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作者: qyrain0190    时间: 2022-2-21 10:05
关于这个,广西本地在2015年出台了一份文件有指导,桂政办发〔2015〕78号文件,说可以设置关于这个的政策功能分,但是在去年又出台文件废止了前文,桂政办发〔2021〕78号。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22-3-1 13:12
无论是政府采购方面还是出于优化营商环境考虑,都是禁止设置因素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22-5-5 09:37
铁定的违法违规,必须查处出台文件的部门的责任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22-5-31 15:27
禁止性评审因素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22-8-23 10:53
还是有些省份有首购产品、两型产品之类的政府加分及价格扣除政策,按采购法第九条也不算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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