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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帖:投标文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修正方式以及由谁修正? [打印本页]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2-20 09:27
标题: 讨论帖:投标文件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修正方式以及由谁修正?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22-2-20 10:11 编辑

   前几天,评审中碰到一实例,一投标人的投标函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报价清单的总价与小写金额一致。招标文件修改条款:“”(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接下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修改投标文件,由于招标文件由谁修正没有规定,以及评标委员会对以上修正条款的不同理解,出现了2个修正的意见分歧:
一、修正方式。一个观点是修改报价清单的单价,使总价等于大写金额,另一个观点是先按第(一)项要求修改小写金额等于大写金额,第二步按第(四)项修改规定,将投标函的大小写金额都修改为等于报价清单的总价。最后经表决按前一个观点执行。
二、修正由谁负责。我提出应由招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修正,或者评标委员会修正后经招标人同意。然后提交投标人确认。如果不确认或者提交自己修正的报价清单,则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无效标;其他专家认为应由投标人按照以上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修正方案,自行修正报价清单提交评标委员会。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无效标。经评标委员会表决按后一个观点执行。
   另外以上评审项目是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如果是工程招标项目呢?
   请各位大咖发表意见,以上评标委员会评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依据!依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2-2-21 09:51
1 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先要统一到与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一致,然后再说大小写和单价总价问题。
2 修正可以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计算,然后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认可应该出具书面的确认(按照87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3 工程招标应该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有关条款

作者: qyrain0190    时间: 2022-2-21 10:12
这个我们这边的做法,都是直接发出澄清函,说明情况,要求供应商直接作出澄清的。以前纸质标的时候做澄清就是要他们自己盖章,现在电子标走系统,我们就看他们上传的澄清件。

参考87号令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澄清必须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大写金额为准。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2-21 20:11
楼上的两位大咖都没有清楚、明白的回答我的请教问题。
正确回答请教的问题应该是:提问什么解答什么。我问的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处理是否正确?依据是什么!”,老师们没有解答:“”一、评标委员会处理是正确的(或者错误的),依据:-------。正确的修正是:--------。二、是处理是正确的(或者错误的),依据:-------。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二楼的版主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先要统一到与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一致,然后再说大小写和单价总价问题。”,我看不懂什么意思,因为我提出问题资料清晰的说明:“投标函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报价清单的总价与小写金额一致”,那按照你说的“”报价先要统一到与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一致“”,那我将报价是统一到大写金额还是小写金额?这个看不懂了,接下来一句话更看不懂。
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与我的基本一样,但本人更倾向于不能评标委员会修改完成后,招标人确认,或者直接就是招标人修改,而不能评标委员会修改后不经过招标人。因为工程项目的业主是招标人,招标人是责任主体,对招标工作承担责任,因此招标人有权决定:修改报价清单几个单价、哪几个单价或者就只修改某一个单价。
作者: wzl11    时间: 2022-2-21 20:18
三楼的大咖,没有回答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回答不清楚,但我能理解您的意思,就是赞同后一个观点--评标委员会处理是对的,但我认为您是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是前一个观点是对的(这点二楼的版主与我是一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2-2-22 10:18
wzl11 发表于 2022-2-21 20:11
楼上的两位大咖都没有清楚、明白的回答我的请教问题。
正确回答请教的问题应该是:提问什么解答什么。我问 ...

第一个问题:要按顺序修正,投标函大小写不一致时,应该都修正到与开标一览表一致。
作者: qyrain0190    时间: 2022-2-22 16:23
楼主貌似有点纠结于需要到什么具体的法律法规了,但是你自己列出来的87号令第59条都已经明确说明了处理方法啊,就按照这个依据处理就可以了。
根据事实情况,你们就启动澄清程序,然后要求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报价进行澄清。正确步骤应该是这样:
1、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大写为准,所有跟这个大写总价不对的,都作出澄清,修改为跟大写总价一样的价格;
2、修正分项价格,使其汇总金额与总价相符合。
我看你的描述,你们好像是先让澄清了单价价格,再澄清总价,这个步骤应该不对的。必须先确保开标一览表总价(大写金额)不变,这样才不会造成二次价格的出现,体现了公平性。
然后你修改内部单项价格使其对应到总价上,并不影响整个招投标的进行。因为一般来说,不论你单项价格怎么写,最后结算的时候,都是以不超过总价为准。
整个澄清程序,应该是你们发出澄清函,要求投标商对这些价格进行修正,形成复函盖章再提交给评标委员会审核,不应该是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负责。
简单讲这是投标人的报价,招标人是业主,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你不能随意修正投标人的价格,但是你可以要求投标人对价格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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