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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唐宝军 时间: 2023-2-23 11:51
标题: 关于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建议
1、根据文件规定,对于采购文件的质疑是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后7个工作日以内提出,但是对于谈判、询价、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来讲的话就非常麻烦,往往可能评审结果都出来了还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果一旦质疑成功对于整个采购过程就非常的麻烦,需要重新采购。鉴于此种情况,财政部门能否对94号令进行修订,修订不同采购方式对于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如最晚提出质疑的时间应在接收文件之前的一个工作日,这样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质疑的内容确认是否延迟接收文件的时间,便于更好的处理质疑。
2、在质疑处理环节能否增加对质疑内容的审核工作,参照投诉环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在收到质疑后2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进行审核,如果质疑函的不齐全,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要求质疑人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资料,否则质疑不予受理,这样能最大程度的避免出现恶意质疑或是投诉。
根据平时处理质疑的经验,对于94令提出以上建议看是否合适,希望大家多多讨论。
作者: qqacj 时间: 2023-2-27 16:51
个人看法:
1、94号令是针对所有政府采购法范围内的各种采购方式;不可能因为某种采购方式的特殊性,再制定另外一种处理流程;个人看法:这其实就是在考验代理机构的专业性,在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如果代理i机构足够专业,质疑是否成立在收到质疑函时就已经确定了,如果有一定的风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会考虑,如果不进行综合研判,而直接开标会对整个流程埋下祸根时,大家就会有顾忌,做事就会谨慎些。
2、质疑处理环节能否增加对质疑内容的审核工作:其实94号令规定的很清楚,质疑是必须受理的,否则就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违规,至于审核工作,实际操作中,代理机构一般都会在收到质疑函时与质疑人有一个接触,简单了解情况,这过程中其实就是审核,需要补正就要求对方补正,但是不受理这个底限不能突破。
作者: 唐宝军 时间: 2023-3-2 17:28
qqacj 发表于 2023-2-27 16:51
个人看法:
1、94号令是针对所有政府采购法范围内的各种采购方式;不可能因为某种采购方式的特殊性,再制定 ...
质疑处理的现状:
1、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往往是认为参数是有歧视性、倾向性,人个认为代理机构的专业性主要是体现在采购程序的合法性及处理问题的方式上,而且一般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都是由采购人负责答复,代理机构对于质疑处理是否成立往往很难做出判断。
2、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如果对质疑的流程不是很熟悉的话,在提出质疑是往往质疑内容不齐全或是缺少一些相关的证明材料,而且往往很难沟通,书面或口头通知补充相关资料往往置之不理,失去了告知的意义,按照94号令的规定也不能拒收,最后的质疑往往是不成立,增加了投诉的风险。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3-3-6 11:11
唐宝军 发表于 2023-3-2 17:28
质疑处理的现状:
1、针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往往是认为参数是有歧视性、倾向性,人个认为代理机构的专业性 ...
问题1:现在是强调采购人主体责任,因此采购人不能以不专业为理由对质疑不予回复。
问题2:质疑与投诉不一样,尤其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是在帮助采购人减少采购文件中的违规违法,采购人应该抱着欢迎的态度对待供应商的质疑,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文件。
作者: qqacj 时间: 2023-3-7 10:02
唐质疑处理现状一:目前,全国有多少代理机构,有多少是新成立的,还有多少待成立,公司很容易成立,但是专业人员成长不是一眨眼就完成的,也不是培训一两次就能很快掌握并运用的。很多人认为代理机构这些人的工作,是个人都能做,有什么呀!我做了那么多项目,一个都没出问题!其实:没出问题的项目,不代表自身没问题。所以代理行业也在谋求新的模式,新的变化,新的方向,新的成长。如果还是停留在原地踏步,不能说会没饭吃,只能说没有未来!
唐质疑处理现状二:质疑人对质疑的流程不熟悉?而是大家对出现的问题,找不到“点”位,也从未想过,像去法院打官司一样,找律师先咨询一下,或者花钱请个律师帮你打官司,就没有这个意识,更多的时候觉得自己什么都懂,但就是无结果。代理机构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立足已掌握的各种信息数据,做出答复!
作者: bidboy 时间: 2023-3-10 10:08
政府采购质疑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所以很多人认为供应商质疑就是奔着投诉去的,不管你对质疑额答复如何,都要投诉。所以很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仅把质疑答复当成履行法律的一个手续而已。
当然质疑回复应该依法依规,但这是最低要求。我个人觉得质疑答复工作是反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能力的一面镜子。这似乎没有什么法规章法可寻,对法规理解的深度不同,对工作的认真程度不同,甚至人生的经历不同,都会影响答复的结果。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23-3-23 11:32
不管是怎样的质疑都应当认真对待,很多问题都会止步于质疑阶段。
作者: wzl11 时间: 2023-4-25 11:03
1、对于第1点,浙江政府采购做的比较好,明确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但上述意思未在采购文件中予以特别提示”。已弥补了该缺陷。
2、至于第二点,个人觉得不合理,且不具有可行性。如果按此操作,赋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审核和否决权,造成投诉人权力的不公平,部分还会增加双方质疑合规的争议,及争议后续如何解决?是走投诉程序吗?
作者: qqacj 时间: 2023-5-5 17:36
“wzI11”所提:浙江政府采购明确规定“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期限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否则,被质疑人可不予接受”。这条也是多少有点问题的,“且应当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提出”,如果是这样要求,就造成竞磋和竞谈方式法定的最少时间,被此条款大大的拉长了。
我的做法,明确在招标文件中表示:
招标文件质疑:获取招标文件(即视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次日开始,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视为投标人放弃对招标文件质疑的权利。投标人质疑时必须出具依法依规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证明及相关文件,方可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由于现在很多电子标,代理机构是不知道谁下载文件来投标了,所以要求“出具依法依规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证明及相关文件”,否则随便一个人都能打着旗号来质疑就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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