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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项目,多个采购包,不同开标时间,不同评委委员会,兼投兼中和不兼中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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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acj
时间:
7 天前
标题:
同一项目,多个采购包,不同开标时间,不同评委委员会,兼投兼中和不兼中同时执行
同一项目,多个采购包,1-10包(一体式A产品,10个包中个别参数细微不同),11-16包(台式A产品,6个包中个别参数细微不同),17-25包(便携式A产品,6个包中个别参数细微不同),25-30包(B产品,5个包中个别参数细微不同)。
请问1:30个包,1-10包在4月1日(周一)开标,11-16包在4月3日(周三)开标,17-25包在4月5日(周五)开标,25-30包在4月9日(周二)开标,法律法规是否允许同一个项目的不同分包,递交文件的截至时间不同,不在同一天开标?如果是允许,那就永远不会出现违法87号令的不足3家情形,因为我是分开开的标,每次肯定足够3家。
请问2:上述30个包,根据开标时间不同,每次都组建不同的评委委员会,法律法规是否允许?
请问3:1-10包,兼投兼中(仅1-10包);11-16包,兼投不兼中(仅11-16包);17-25包,兼投不兼中(仅17-25包);25-30包,兼投兼中(仅25-30包)。同一个项目,能能否同时执行,兼投不兼中,兼投兼中两个原则?执行兼投不兼中或者兼投兼中政策,是否应根据产品属性来确定?
作者:
wzl11
时间:
4 天前
问题1:法律法规允许同一个项目设不同的采购包,不同的采购包不在同一天开标,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且采购包很多,个人感觉合情合理,采购人如此操作没有问题。
问题2:每次都组建不同的评委委员会,这是招标采购组建评委会的通行做法。如果不同开标时间采购包都采用同一班评委,会造成开标前评委成员无法保密,这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感觉合情合理,采购人如此操作没有问题。
问题3:不同采购包关于“”兼投不兼中或者兼投兼中“”问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采购人应根据产品属性、市场行业、潜在供应商供应商竞争情况,按照有利于项目竞争、有利于达成采购目的的原则确定,是否为同一项目不是考虑的因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
采购包
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
采购包的
,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
竞争范围
、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个人认为:第十七条的“竞争范围”,包括了关于“”兼投不兼中或者兼投兼中“”问题,文件提出了要求,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符合前面提出的原则,两种竞争方式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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