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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有效期 [打印本页]

作者: 冬天    时间: 2008-1-7 18:21
标题: 招标文件有效期
请教各位高手,在招标文件中一般都写有文件有效期。我做施工标比较多,一般都是写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期60-90天。其实也没有找到什么依据,只是感觉如果由于什么原因拖后也能说明文件没有过期,还可以继续通知投标人前来开标。能不能请各位指教招标文件有效期究竟是什么含义?如果文件过了有效期是否在不征求投标人意向的情况下继续开标呢?有效期一般些多长时间为宜?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8-1-7 19:08
在招标文件中无“招标文件有效期”一说。
在招标文件中只有“投标有效期”。
作者: lxj_2705    时间: 2008-1-8 11:52
这个期限应该视情况而定吧,不应该是个确定的时间
作者: lgh558    时间: 2008-1-8 11:58
没有招标文件的有效期,只有投标文件有效期.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8 13:16
在招标文件中无“招标文件有效期”一说。在招标文件中只有“投标有效期”。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在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对于招标人来说应该在这个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等工作。因此制定有效期要合理。
作者: hbzyljing    时间: 2008-1-10 12:06
根据法规规定,招标文件中未体现招标文件的有效期,规定的是投标有效期。七部委30号令第29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内的投标文件均应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应不低于35天,因为中标公示的时间为3-5天,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中标人要在最低30天内签订合同。总体说长一点对招标更有利些。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1-10 12:48
<p>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情况下规定投标有效期国内为60天,国际为90天。如果在这期间内没有完成定标、签订合同的工作,则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但应事前通知各投标企业,并让其回复是否同意。如不同意,则视为放弃投标。</p><p>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授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授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p>
作者: cheng1-    时间: 2008-1-10 21:33
投标有效期的时间由招标文件编写人填写.
一般情况下:中标公示5天+递交书面情况报告15天+签定合同30天,因此投标有效期写60天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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