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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教一个关于招标文件的问题,谢谢!急!(履约能力强制性资格条件写法是否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mexel    时间: 2008-1-10 17:24
标题: 求教一个关于招标文件的问题,谢谢!急!(履约能力强制性资格条件写法是否合理)
大家好,我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招投标相关业务,下属单位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一般由我进行审核。
前两天下属单位报来了一份房建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的问题:

在项目专用本 第一卷 A-5 履约能力强制性资格条件(以往履约情况)中有以下三条:
1、招标人在任何时间,接到执法机关将投标申请人列入商业贿赂黑名单或商业贿赂定性立案的通知后,立即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2、投标申请人在以往工程中对农民工工资、材料采购、工程分包等款项均能按期支付,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处罚期已满;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3、投标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未因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受到省、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其它行政处罚,如有隐瞒经查实后按废标处理。(至本项目发出招标公告之日止,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已经期满的除外)


我先说说我对这三条的看法:
第一条 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问题;
第二条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这句话感觉很难界定,怎样才算是恶劣社会影响呢?
第三条 感觉问题最多,首先“省、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到底指的是什么部门呢?另外,在其它省受到通报批评很难查实,尤其是房建企业很容易受到批评,没有受过批评的企业才不正常,如果隐瞒其它省的通报批评都作为废标的理由,是不是有点过?行业主管部门有行政处罚权吗?如果某个企业在某省被驱逐出当地的建设市场算行政处罚吗?据我研究应该不算。

所以,我想向各位同仁请教一下,这几条怎么更改才能更公平更合适,谢谢。

注:我是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的,平时接触最多的是公路项目的招标文件,所以房建类的还在学习中。

希望大家能快点给我意见,这个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在我手上压了很久了。非常感谢!

作者: cheng1-    时间: 2008-1-10 20:47
哈哈,我觉得都是空话,不要着急.如果有,代理单位会提出.需你查证.
有证据,才能这样处理.
通常不会有这情况的.
作者: mexel    时间: 2008-1-14 18:09
这个就是招标代理做的招标文件。
我不想等招标完出了问题才解决,所以想在招标文件里规定的严密一点。
作者: flygreed    时间: 2008-1-17 17:50
无法界定清楚地不如不写!
作者: zjz001    时间: 2008-1-18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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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19 23:56
只是多浪费一些纸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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