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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教一个关于招标文件的问题,谢谢!急! [打印本页]

作者: mexel    时间: 2008-1-10 17:30
标题: 求教一个关于招标文件的问题,谢谢!急!

大家好,我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招投标相关业务,下属单位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一般由我进行审核。
前两天下属单位报来了一份房建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的问题:

在项目专用本 第一卷 A-5 履约能力强制性资格条件(以往履约情况)中有以下三条:
1、招标人在任何时间,接到执法机关将投标申请人列入商业贿赂黑名单或商业贿赂定性立案的通知后,立即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2、投标申请人在以往工程中对农民工工资、材料采购、工程分包等款项均能按期支付,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处罚期已满;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3、投标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未因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受到省、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其它行政处罚,如有隐瞒经查实后按废标处理。(至本项目发出招标公告之日止,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已经期满的除外)

我先说说我对这三条的看法:
第一条 我个人认为没有太大问题;
第二条 “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这句话感觉很难界定,怎样才算是恶劣社会影响呢?
第三条 感觉问题最多,首先“省、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到底指的是什么部门呢?另外,在其它省受到通报批评很难查实,尤其是房建企业很容易受到批评,没有受过批评的企业才不正常,如果隐瞒其它省的通报批评都作为废标的理由,是不是有点过?行业主管部门有行政处罚权吗?如果某个企业在某省被驱逐出当地的建设市场算行政处罚吗?据我研究应该不算。

所以,我想向各位同仁请教一下,这几条怎么更改才能更公平更合适,谢谢。

注:我是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的,平时接触最多的是公路项目的招标文件,所以房建类的还在学习中。

希望大家能快点给我意见,这个项目招标文件已经在我手上压了很久了。非常感谢![/font]

作者: mexel    时间: 2008-1-10 18:04
自己顶一下[s:6] ,希望能尽快得到好的建议!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11 10:28
说实在的这三条都非常有用,但又非常没有用。因为查证工作量太大,如果十几、二十家单位报名投标,查证工作没半年是下不来的。而且在半年内没准又出现新的情况,因此建议除非在报名的时候有行政主管部限制其投标的处罚否则招标人没有审查的必要。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8-1-14 11:37
网上有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撒!
作者: dianzima    时间: 2008-1-14 17:52
我个人认为这3条关于"以往履约情况"的要求提的很好,能够保护或潜在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假如招标过程遇到投诉,处理起来也有依据。
1、招标人在任何时间,接到执法机关将投标申请人列入商业贿赂黑名单或商业贿赂定性立案的通知后,立即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省、市线检察院下属的反腐局现在都在建立“贿赂黑名单”记录表。其实资格预审时,可以把入围投标单位拿到反腐局审核一下。
2、投标申请人在以往工程中对农民工工资、材料采购、工程分包等款项均能按期支付,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处罚期已满;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1)关部门可以是社保局或建委(建设局、建工局);2)恶劣社会影响是否可以指而不限于以下情况:A:事件在当地或更高级别主流媒体公开暴光, B:当地或更高级别政府副行政首长(如副县长、副市长以上官员)书面批示督办的事件(备注:搞到这样的文件比较难)。
3、投标申请人在近三年内未因在工程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受到省、自治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或其它行政处罚,如有隐瞒经查实后按废标处理。(至本项目发出招标公告之日止,通报或处罚有效期已经期满的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有信誉记录可以查阅。另建设部已经建立了这样的公示平台,国家发改委正在建立这样的平台,征求意见稿已经定型即将出台。
作者: mexel    时间: 2008-1-14 18:12
首先感谢两位的意见
我打算修改第三条,第三条如果要查实,工作量确实太大,既然是房建招标,就应该以本地的建设厅的处罚为依据。
作者: 山东国际招标    时间: 2008-1-14 22:49
写上总比不写要好,毕竟投标的都“咬文嚼字”。严谨些更好!
作者: tongcheng007    时间: 2008-4-9 14:54
感觉还是写上好,招标文件就是越全面越好。如果没有那些个要求,大家不管有没有都可以来了,最起码也有个门槛限制。要不就玉石具下鱼目混珠更不好取证了,对投标人有个震慑作用。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4-9 20:18
引用第7楼tongcheng0072008-04-09 14:54发表的:
感觉还是写上好,招标文件就是越全面越好。如果没有那些个要求,大家不管有没有都可以来了,最起码也有个门槛限制。要不就玉石具下鱼目混珠更不好取证了,对投标人有个震慑作用。

这可不是编制招标文件应该有的态度,我们不需要吓唬谁也不要给自己带来麻烦。一个字不多一个字不少才是编制招标文件追求的目标。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8-4-10 11:26
[s:7] 刚好之前碰到这种事,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在三年内在某个地方没有不良记录。(地方规定成一个范围,不能太广,否则真出问题的话,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可就大大咯。)
总不能说,投标单位在某一个地方有不良记录那就不能参与全国甚至全世界的投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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