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0楼plumliu于2008-01-18 09:35发表的:
关于“废标”的问题,有许多争议性的话题,如上所述的几种情形,有的认为标书的密封要求太严格导致标书被废,很是委屈和不值,有的认为保证金的设立本身就值得争议,有的认为政府采购预算本身设置不合理,定得太低,因报价超了预算而废标有的不合情理,有的则认为将招标文件制定的资质条件过于苛刻,等等。以上各种情况中,您认为哪种情况引发的争议最大?欢迎投票并发表看法。
引用第5楼xiaoxuanzi于2008-01-23 14:31发表的:
招标单位对资质要求过高,然而在招标过程中,对资质要求又语焉不详,导致投标单位弄不清楚。我公司最近就碰到这种情况,其他都符合,投标价格也比别人低差不多1/4,但是就是一项资质不符合,而造成废标。
引用第8楼wzllong于2008-01-24 15:45发表的:
因为迟到被废标的不是很委屈?
前阵子一个公开标就是迟到的一概不许入内
我记得是个电缆的开标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