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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若干疑问(三)如何界定“化整为零” [打印本页]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1-20 14:48
标题: 政府采购若干疑问(三)如何界定“化整为零”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问:1、监管部门如何界定“化整为零”,是以立项批复文件来界定的吗?
        2、如果一个项目,采购人采用“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话,而“分期实施”后,投资规模达不到公开招标采购的要求,这样是否不公开招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20 21:34
按照项目申报和批复的金额计算。批复后无论进行几次采购都应该按照原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即如果一次批复1000万公开招标,即便你进行100次采购,每次10万元,那么每次的采购方式也是公开招标。
作者: 小白兔    时间: 2008-1-21 10:29
化整为零 就是采购人把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 切割成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 金额均在法定公开招标数额以下,以此达到逃避公开招标采购的目的。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1-21 10:49
引用第2楼小白兔2008-01-21 10:29发表的:
化整为零 就是采购人把达到法定公开招标数额的政府采购项目 切割成几个小项目,每个小项目的 金额均在法定公开招标数额以下,以此达到逃避公开招标采购的目的。

一般是如何操作的,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吗?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1-21 11:31
<p>
引用第1楼bidboy2008-01-20 21:34发表的: 按照项目申报和批复的金额计算。批复后无论进行几次采购都应该按照原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即如果一次批复1000万公开招标,即便你进行100次采购,每次10万元,那么每次的采购方式也是公开招标。
</p><p> 同意bidboy老师的观点。但对于如何界定“化整为零”,的确缺少法律依据。这也是“化整为零”这种情况经常出现的原因。应该出台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便于实际操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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