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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若干疑问(四)-提出质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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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1-20 14:59
标题:
政府采购若干疑问(四)-提出质疑的时间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我记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若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不合理,应是在开标前15日内一次性全部提出,
而政府采购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疑。
问:开标以后,供应商可否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8-1-20 17:28
招标文件有具体要求,一般不可以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1-20 17:54
引用第1楼
月亮河
于
2008-01-20 17:28
发表的
:
招标文件有具体要求,一般不可以
那法规要求必须是在何时间段提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1-20 21:29
这个是个模糊概念。北京的处理是一概从中标结果公示时间开始计算7个工作日。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8-1-20 21:33
请明确采购方式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1-20 21:48
引用第4楼
月亮河
于
2008-01-20 21:33
发表的
:
请明确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另外,我记得机电产品国家招标中,都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承诺放弃因对招标文件误解提出质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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