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0楼adventfs于2008-02-21 08:40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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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招标文件中设备指标的基本功能处,要求“支持硬件防病毒功能”某厂商的设备是通过加装了防病毒卡来实现该功能,并在该项目采购人举行的设备测试过程中采用此手段通过了该功能的测试。但在其投标设备配置中没有包含此防病毒卡。其理由是标书要求“支持硬件防病毒功能”而非具备此功能。并且该设备已经在测试过程中,通过了支持该功能的测试。
请教大家此说法是否合理?在招投标法或其它法规中此种情况如何界定?[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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