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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限额宜用金额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joliy    时间: 2008-2-22 19:47
标题: 采购限额宜用金额标准
本条信息来自:淘泵网 www.taobeng.com

  近来,笔者查阅了多个地方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日趋合理的编制、越发细化的项目印证了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其中之一是采购限额出现了数量和金额并存的双重标准,主要反映在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上。
      如“采购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同时规定“采购计算机产品批量达30台以上的、购买小汽车实行公开招标”;“空调采购金额为8万元以下或采购数量为10台以下的适用定点采购方式”等规定。
      标准“双重”的弊端
      弊端一:“利已”选择公开招标、定点采购限额在金额和数量上的双重标准,意味着在采购活动中的两个判断是非的标准。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等采取“利已”原则,在遭遇数量和金额的矛盾之争时据“目录”为自己辩解。
      弊端二:“弹性”加大双重标准使违法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增加,集中采购机构可能会采取自己认为可行的办法和经验处理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事务,实际采购用的方式是否恰当、是否经济则很难保证。
      弊端三:滋生矛盾采购人遇有紧急采购任务时,按数量标准可采用定点采购,但是其预算金额却超出了定点采购范围,这样,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极可能产生分歧和矛盾。
      弊端四:监管增难采购人可能利用“双重标准”巧做采购文章,人为拆散完整的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如果大多采购人都如此操作,势必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工作秩序;采购机构为图“省事”,也可能利用“双重标准”规避公开招标。这些无疑会加大监管难度。
      “有利于”原则
      有利于维护严肃性集中采购目录不能出现双重标准,双重标准的存在表明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是非标准。因此不管是公开招标的限额,还是定点采购的标准都只能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这个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工作需要,符合文件制发规则。
      有利于确保严谨性制定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下,必须充分考虑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现实需要,如果有这么一个标准却不便于实际执行和监督管理,这样的标准就是形同虚设,因而限额标准必须体现合法性和实用性,有利于保证采购操作的严谨性。
      有利于提高效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能保证具体的采购活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采购当事人各方的协调配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成本,使效率和成本得到很好的兼顾。
      有利于加强监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使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状态之下,便于监督管理,模糊的“双重标准”将陷监管于“失灵”、“无效”状态。
      金额标准更能说明问题
      从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看,《政府采购法读本》中说明“限额标准是以采购项目金额作为判别标准”,在制定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限额时以金额作为标准更符合法律规定,更能体现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统一性,而使用数量标准则无法达到这一要求。从政府采购的统计报表看,财政部开发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2003、2004版是以金额作为主要统计标准,而数量标准仅作为辅助性标准,因此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的限额使用金额标准更方便采购结果的统计。从政府采购的成果考核看,采购规模、资金节约额均是以金额作为评判标准,使用数量标准只能体现采购的工作量,不能准确衡量采购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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