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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因为唱标时宣布某投标无效 招标公司被处罚【转贴+点评】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2-25 11:48
标题: 因为唱标时宣布某投标无效 招标公司被处罚【转贴+点评】
因为唱标时宣布某投标无效 招标公司被处罚

无效投标咋还有理了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2-18 万玉涛

    【转载者注: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我以为,最后财政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是正确的。招标公司和工作人员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国际招标网论坛以前也热烈讨论过此类问题。评标的有关工作和决定,应该由评委会作出,唱标人不能超越权限。但是,文中提到的“必须在右下角签字;而在右上角签字的做法,就属于无效”的规定,本人有所怀疑:那是枝节问题,不应该影响到招标文件是否有效或者无效。这一点,请大家讨论。为了突出主题,本人更改了原作的标题。Gzztitc】

  受当地教育部门委托,2007年12月,某招投标公司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就其所需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进行采购。公告发布后,得到了供应商广泛响应。2008年1月9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在唱标环节,北京×公司的投标文件被唱标人判作无效投标文件而退回。
  不满唱标人的决定,北京×公司项目经理当场提出了口头质疑,但唱标人以“不接受口头质疑”由,拒绝予以答复。无奈,这位项目经理只能回去准备书面质疑材料。1月11日,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函后,给予的答复是:北京×公司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之规定,故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对质疑答复不服,次日,北京×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投标文件的确是无效文件

  接到投诉后,当地财政部门立即展开了调查。调查证实,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人须知中“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和签署之规定”部分,确实有“每标段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正本及开标一览表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在右下角签字或盖投标文件签字人个人印鉴”之规定。而北京×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上的签字是在投标文件的右上角。财政部门据此认定,北京×公司的投标文件的确为无效投标文件。

“判决”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调查中,招标公司听到财政部门“无效投标文件”的结论时,一下子松了口气。但财政部门接下来的结论却让招标公司流出了冷汗: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程序的规定,投标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因素包括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符合性检查因素包括投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而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初审”中也有“投标文件初审中发现投标文件的签署或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初审时将被拒绝……投标文件符合性检查中发现投标文件的编制(包括开标一览表和电子文档)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初审时将被拒绝”之规定。因此,招标公司在开标阶段判无效投标文件的做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而且招标文件关于开标程序中还有这样的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由公证人员对其投标文件外包装袋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对符合招标文件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予以接收,开标时,由现场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依顺序按开标一览表宣读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或其他优惠条件。因此,开标过程中,工作人员唱标事项为投标人名称、所投包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或其他优惠条件。公证和唱标行为本身不能作为证明投标文件有效的依据,唱标人只需根据招标文件做分内事即可。

唱标人岂能违法超前行事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北京×公司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文件的签字人在右下角签字或盖投标文件签字人个人印鉴,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初审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唱标人不该越权超前行事。

  最终,招标公司不但被责令重新组织对该项目的招标,而且还受到了一定的经济处罚;唱标人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受到了招标公司的降职处分。   
  
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8-2-22 17:16:01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80218151325.html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8-2-25 12:54
该处罚,最基本的常识!!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8-2-25 15:56
学习不可少,类似这样的唱标人应好好看看
  《浅议 采招人员提高水平的五个台阶》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3869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3-1 13:03
出现这种案例,感到不可思议。这个唱标人居然宣布投标无效。
这也反映出部分招标从业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水平严重低下的状况。
作者: 红旗不倒    时间: 2008-3-1 21:58
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应该是评标过程中的“最高权力机构”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其他人或组织都无权作出认定,招标公司因该没有权力认定为“无效投标”。 [s:7]
作者: sina    时间: 2008-3-4 11:59
重新组织对该项目的招标?我认为这有问题,应该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该公司投标是否有效,如无效则应该维持原来的评标结果。
作者: duiyuan    时间: 2008-3-31 08:49
应该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该公司投标是否有效,如无效则应该维持原来的评标结果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4-4 10:21
要好好充充电啊。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8-4-4 23:05
按规定,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做出响应的应废标,以上问题显然不属于实质性内容,不应废标
作者: 砖头    时间: 2008-4-15 15:41
招标文件中有列出无效条件的,还有不应该随便就重新招标
作者: kobe    时间: 2008-4-15 16:02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作者: yibaisha    时间: 2008-5-12 11:07
这纯粹是素质问题!
作者: 阁主    时间: 2008-5-16 13:28
为什么要重新组织招标啊?
不明白
作者: vox123    时间: 2008-6-30 16:14
收获不小,谢谢大家。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08-8-4 12:13
这个唱标员确实比较牛!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08-8-6 18:18
其实,这都是招标代理机构最基本的常识,如果招标代理机构还能够犯这样的低级错误,那他们的综合水平也待提高。都是对法律法规不熟悉的后果。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不要小看每一个细节,法律法规虽不说要倒背如流,起码应当每条每款都得熟悉!
作者: mofei2008    时间: 2008-8-27 21:34
不说不知道啊!换了是我!我就犯了这样的错误了!
作者: dj月光    时间: 2008-11-27 17:45
重新招标这个处罚有点太严重吧,我认为重新评就可以了,对开标有异议,应该由监督部门进行纠正,这个现场监督的也没有纠正。真是个问题。一群笨蛋。呵呵。不能老批评招标公司啊。
作者: ninger_85710    时间: 2008-12-1 09:07
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就OK [s:1]
作者: enigma    时间: 2008-12-2 10:19
标题: 最终判定
最终判定如下:
     1\\唱标人越权超前行事。因越权行为造成的结果无效;此投标人作为有效投标处理,继续按程序评标.
     2\\招标公司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唱标人作为直接责任人,也受到了招标公司的降职处分及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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