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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用手机拍摄了证据【转贴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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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3-6 16:16
标题:
投标人用手机拍摄了证据【转贴和点评】
投标人用手机拍摄了证据
【
转载者注:这个案例,对于投标人维护权益,获取证据等等,提供了参考作法。但是,本人坚持以为:案例中所说的密封问题被列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条款”是不正确地。至于文章介绍的扣分做法,是否妥当?请大家分析。 Gzztitc
】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3-3 可可
“以前我们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密封方面把关也很严格,引起过很多供应商的不满。现在我们稍有放松,却惹出了更大的麻烦。真是左右为难呀。”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小张无奈地说。
据小张介绍,一个月前,受采购人委托,小张所在的采购中心就其所医疗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后,得到了医疗设备厂家的广泛响应。2月17日上午,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封装,即正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的副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且在封皮的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这些“正本” 和“副本”最后应统一封装在一个密封袋中。
但在17家投标人中,却有3家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最后密封,即“正本”和“副本”未能依照要求再封装在一个密封袋中。考虑到先前供应商对投标要求过严持反对态度,在这次开标中,小张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没有让这3家供应商出局,而是采取了忽略不计的态度。与此同时,小张提醒在场的广大供应商以后还是要稍加注意投标文件的封装问题,最好还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封装
。
2月21日下午,采购中心公布了中标公告,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A公司成为该项目的中标人。次日,小张刚到采购中心,便收到了7家供应商传真的联名质疑函。质疑的内容是,采购中心为何不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进行严格审核。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的密封被列入了实质性条款,而A公司的投标文件分明不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这是他们亲眼所见的。另外也还有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也没密封好。
为了尽快解决供应商的异议,考虑到开标现场当天没有录像,采购中心给提出质疑的7家供应商分别做了这样的答复:贵公司认为包括中标人在内的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有问题,应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现在开标活动已经结束,投标文件已经全部开封,不可能进行一一恢复,因此就很难证实贵公司提出的问题属实。希望取得您的谅解!感谢你们对我们招标活动的支持!
“我们当时以为,事情就
这么过去了,他们完全奈何我们不得。谁让他们开标时不说的。没想到他们精着呢。”小张郁闷地说,“他们很快便对我们进行了投诉,收到财政局给我们传真的联名投诉函后,我们中心的人都懵了,他们在投诉中,居然声称他们有现场用手机拍摄下来的清晰证据作证。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据小张介绍,当地财政局的最终审理意见虽然还没下来,但相关负责人已经向他们透露,他们可能会“败诉
”,“我们现在正在开始做“败诉”后的准备,准备对该项目组织重新招标。不过,我们还是不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做过严的要求。我们不再把这个列入实质性条款,但为了让投标人按要求密封,我们会规定,不按要求密封的,在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酌情扣1~3分。我们将允许供应商犯错,但犯错就得付出代价。”
“看来,政府采购工作不好做呀,我们得在实践中快速地规范我们的行为,哪怕是一个很小的细节,否则真是很难应对这些精明的供应商。”小张最后感慨地说。
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8-3-4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80303104645.html
作者:
南宁政采一部
时间:
2008-3-6 16:55
看来下次开标的时候得吸取教训了 [s:8]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6 22:14
就招标来说没什么问题但是人为的搞成这样,难道是水平差?还是其他原因?
作者:
c小调
时间:
2008-3-7 10:07
引文——
“不过,我们还是不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做过严的要求。我们不再把这个列入实质性条款,但为了让投标人按要求密封,我们会规定,不按要求密封的,在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酌情扣1~3分。我们将允许供应商犯错,但犯错就得付出代价。”
很奇怪的解决方案。
作者:
dixueshizi
时间:
2008-3-22 11:17
15、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5.1.1 投标书密封袋内装投标书正副本共一式6份,投标书及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文档一份,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5.1.2 资格证明文件袋内装资格证明文件4份。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方名称,并注明“资格证明文件”字样。
15.2 将全部投标文件(投标书密封袋、资格证明文件袋及投标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包装完好,封皮上写明招标人邮政编码、名称、地址、招标编号、投标方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寄人。
15.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这是某招标公司对招标文件密封的要求,我觉得就可以了,怎么能出现问题呢?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3-30 12:52
引文——
“不过,我们还是不会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做过严的要求。我们不再把这个列入实质性条款,但为了让投标人按要求密封,我们会规定,不按要求密封的,在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酌情扣1~3分。我们将允许供应商犯错,但犯错就得付出代价.这样做显然违反了七部委30号令的有关密封问题的处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这一规定。
作者:
rona
时间:
2008-3-30 15:12
"这样做显然违反了七部委30号令的有关密封问题的处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这一规定。"
我不这样认为。30号令以及其它规章中对密封的要求应该是止于“封而使其密之”就是说只要封住了,盖了章,能确保在开标前有任何作弊行为发生,就达到了目的。
而文中提到的是把正副本分开密封,再放在一个口袋里。这实际上只是一种要求,对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没有多大作用的做法。
作者:
duiyuan
时间:
2008-3-31 08:56
应当以内容为主,形式为辅
作者:
mofei2008
时间:
2008-9-2 10:51
我个人觉得标准就是标准,不要随便改变!长期、严格、统一的执行,对供应商也是培养。
作者:
jdh
时间:
2008-9-3 11:40
招标机构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拒绝接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
作者:
sdwf
时间:
2008-9-10 08:26
我昨天也碰到了,对于密封的问题现场争论了很久,有些胡搅蛮缠的很难理论,对密封的标准争议,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讲不清!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9-10 08:45
密封性问题,我觉得在招标文件关于密封性条款设置是应该合理合法,更应该方便投标人操作。
在收标、开标时,则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千万不能马虎。
作者:
贝鸸
时间:
2008-9-10 11:24
把密封要求提得过细、过严,本身就给招标机构带来了麻烦,同意6楼的说法,如果是一般的标,只要密封就行,如果是需技术与商务分开的,才要求分开密封
作者:
dj月光
时间:
2008-11-27 15:57
流于形式。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作者:
ninger_85710
时间:
2008-12-3 16:55
虽然说,只要防范没有被提前开启就可以,就是达到了效果,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很难服众,本来就众口难调的东西,而且我不明白的是,这个密封问题,即使麻烦,但并不是人做不到的档次问题,为什么还出现那么的“错误”,难道看不懂标书的要求吗,就算你看不懂,为什么不问呢,问问招标代理机构,也许会遭白眼,但是解决了问题才是重要的啊。真不明白,很多“错误”明明可以避免的,却总是酿成最后的“废标”。
作者:
only1u
时间:
2008-12-4 14:16
奇怪怎么会把这个作成实质性条款。。。。。。。
这只是一般要求而已,既然没写不按要求构成废标,就不一定非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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