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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中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v.t    时间: 2008-3-11 14:47
标题: 关于中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的问题?
法中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其中“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根据什么怎么定义的呢?

怎么有的项目可以推荐前三名,招标人再挑选,有的就必需是排名第一呢??
作者: rona    时间: 2008-3-11 16:4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作者: rona    时间: 2008-3-11 16:42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者: v.t    时间: 2008-3-18 15:19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现在是什么标准?
100万一下的还招标吗?
政府投资的项目是否减半?
作者: qkqyz    时间: 2008-3-20 09:20
法中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中“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是根据什么怎么定义的呢?怎么有的项目可以推荐前三名,招标人再挑选,有的就必需是排名第一呢??
不要将“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所误导,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和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为候选人,两者并不冲突。“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你可以理解,推荐前三名投标人为候选人是为了方便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8-3-20 11:21
原国家计委3号令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招标规模在3号令的基础上又有新的规定。。可以参考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作者: v.t    时间: 2008-3-24 11:28
如果业主不想排名第一的中标,我们应该怎么操作呢?

这方面有什么规定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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