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4楼bidboy于2008-03-20 15:50发表的:
在开标时候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拒绝接收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2)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其他废标应该是评标委员会做出。
引用第6楼dixueshizi于2008-03-20 18:48发表的:
1、如果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也可以拖至评标时候,由评标委员会判断?
这种情况我们还没遇到过,我们招标时,投标厂家都很积极的,都想中标怎么能不叫保证金呢?!
2、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一定要法定代表人当场,且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场,是否能拖到评标时候再判断是否废标?
.......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08-03-20 15:50发表的:
在开标时候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拒绝接收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2)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其他废标应该是评标委员会做出。
引用第9楼bidboy于2008-03-21 10:03发表的:
1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不能当场拒绝接收,而是在评标的时候按照废标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2 开标时一定要法定代表人到场没有法律依据。
引用第10楼goldseason于2008-03-21 10:09发表的:
关于第二条,使我想到一个问题,招标文件中废标的条款是否一定要是“招标投标法”中内容?
.......
引用第10楼goldseason于2008-03-21 10:09发表的:
关于第二条,使我想到一个问题,招标文件中废标的条款是否一定要是“招标投标法”中内容?
.......
引用第13楼rona于2008-03-21 16:18发表的:
我认为可以。当然得是bidboy提到的合法的前提下,至少不能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法定废标和约定废标之说,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性提出其他废标情况
引用第12楼chenjicheng于2008-03-21 14:13发表的:
1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不能当场拒绝接收,而是在评标的时候按照废标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如果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专家判定),是否需要告知投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4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从这条意思上判断如果评标过程中被废标,是不需要告知投标人的。但现实情况是如果不告诉投标人,容易引起投标人的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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