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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工程建设开标过程中投标人被废标是否需要作出解释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chenjicheng    时间: 2008-3-20 14:13
标题: 关于工程建设开标过程中投标人被废标是否需要作出解释的疑问
工程建设开标过程中投标人被废标是否需要作出解释?
作者: pqh528    时间: 2008-3-20 14:34
是因为什么而被废的呢?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8-3-20 14:37
什么都不说就废人家的标,好像没这么做事的。 [s:6]
作者: chenjicheng    时间: 2008-3-20 15:18
因为某项原因被废,关键就是是否需要告知投标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20 15:50
在开标时候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拒绝接收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2)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其他废标应该是评标委员会做出。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3-20 15:56
引用第4楼bidboy2008-03-20 15:50发表的:
在开标时候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拒绝接收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2)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其他废标应该是评标委员会做出。

问:

1、如果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也可以拖至评标时候,由评标委员会判断?
2、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一定要法定代表人当场,且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场,是否能拖到评标时候再判断是否废标?

谢谢!
作者: dixueshizi    时间: 2008-3-20 18:48
1、如果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也可以拖至评标时候,由评标委员会判断?

这种情况我们还没遇到过,我们招标时,投标厂家都很积极的,都想中标怎么能不叫保证金呢?!

2、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一定要法定代表人当场,且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场,是否能拖到评标时候再判断是否废标?

不用规定的这么死吧?非的法定代表人到场,还提供身份证原件?我想这就应该看你招标文件怎么规定的了!还是以招标文件为准!我现在想知道这样在招标文件那里要求是不是合理合法的!?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3-21 09:16
引用第6楼dixueshizi2008-03-20 18:48发表的:
1、如果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是否也可以拖至评标时候,由评标委员会判断?

这种情况我们还没遇到过,我们招标时,投标厂家都很积极的,都想中标怎么能不叫保证金呢?!

2、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一定要法定代表人当场,且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情况下,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场,是否能拖到评标时候再判断是否废标?
.......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投标人借用别的公司的资质的情况。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8-3-21 09:51
引用第4楼bidboy2008-03-20 15:50发表的:
在开标时候以下两种情况可以拒绝接收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2)投标书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其他废标应该是评标委员会做出。

同意bidboy。
对于其他情况均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21 10:03
1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不能当场拒绝接收,而是在评标的时候按照废标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2 开标时一定要法定代表人到场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3-21 10:09
引用第9楼bidboy2008-03-21 10:03发表的:
1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不能当场拒绝接收,而是在评标的时候按照废标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2 开标时一定要法定代表人到场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第二条,使我想到一个问题,招标文件中废标的条款是否一定要是“招标投标法”中内容?
   
   招标公司难道就没有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制定废标条款的权力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21 11:14
引用第10楼goldseason2008-03-21 10:09发表的:



    关于第二条,使我想到一个问题,招标文件中废标的条款是否一定要是“招标投标法”中内容?
   
.......

作为废标条款最好还是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至少要合情合理,如果都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场那么大点的公司一年投几百个标,法定代表人就不用干别的了。赶上在外地投标还得有孙悟空的分身术不成!
作者: chenjicheng    时间: 2008-3-21 14:13
1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不能当场拒绝接收,而是在评标的时候按照废标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如果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专家判定),是否需要告知投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4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从这条意思上判断如果评标过程中被废标,是不需要告知投标人的。但现实情况是如果不告诉投标人,容易引起投标人的不理解。
作者: rona    时间: 2008-3-21 16:18
引用第10楼goldseason2008-03-21 10:09发表的:



    关于第二条,使我想到一个问题,招标文件中废标的条款是否一定要是“招标投标法”中内容?
   
.......

我认为可以。当然得是bidboy提到的合法的前提下,至少不能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法定废标和约定废标之说,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性提出其他废标情况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3-21 16:23
引用第13楼rona2008-03-21 16:18发表的:


我认为可以。当然得是bidboy提到的合法的前提下,至少不能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法定废标和约定废标之说,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性提出其他废标情况

你提到“约定废标”,我认为非常有道理!
作者: rona    时间: 2008-3-22 12:41
引用第12楼chenjicheng2008-03-21 14:13发表的:
1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不能当场拒绝接收,而是在评标的时候按照废标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如果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专家判定),是否需要告知投标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4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从这条意思上判断如果评标过程中被废标,是不需要告知投标人的。但现实情况是如果不告诉投标人,容易引起投标人的不理解。

我说一下我的看法,如果单从法律角度,要约承诺这样一个订约过程来看,不需要把废标告诉某一投标人
公布中标结果的时候,投标人自然能看见,如果想了解相关情况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询问。可以设想我发出要约邀请,问:这个多少钱?众多商家来报价,这时候我不需要给未选中的解释他们未被选中的原因。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但是政府采购里面的废标是针对整个招标活动而言的;而其它招标里面废标是针对某一投标人的。
作者: chenjicheng    时间: 2008-3-29 14:20
谢谢各位的解答,大致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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