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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的资质审核 [打印本页]

作者: zfcg    时间: 2008-3-21 11:23
标题: 投标人的资质审核
依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条件指的 是什么?专家审查供应商资质时应审查什么?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21 11:37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是指供应商应该依法合格注册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指不应该有不良行为记录,财务正常。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承担项目的人员和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金。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没有被行政机关处罚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些都是在审查的时候进行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招标文件中应该要求供应商提供响应的文件和承诺函。
作者: jingsimin    时间: 2008-3-2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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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na    时间: 2008-3-24 12:04
感觉规定的很空洞,最好能更细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24 16:14
引用第3楼sina2008-03-24 12:04发表的:
感觉规定的很空洞,最好能更细点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根据具体项目和情况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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