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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格预审中提高资格条件是否构成限制潜在投标人? [打印本页]

作者: 李皓然    时间: 2008-3-22 20:27
标题: 资格预审中提高资格条件是否构成限制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中提高资格条件是否构成限制潜在投标人?
作者: gyt731    时间: 2008-3-22 22:56
可以提高 但是不能有强制性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
作者: 陈盼盼    时间: 2008-3-23 00:09
我觉得有这种嫌疑!
哈哈
作者: dixueshizi    时间: 2008-3-23 09:56
当然可以提高了,否则不是一个水平线上的各厂商投标,鱼龙混杂,很难得到理想的招标效果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23 10:12
是这样,分情况对待,
1 如果要求的是资质等级,则应该按照资质等级的相关规定提,例如三级资质就能承担的项目,要求二级以上则构成了排斥潜在供应商。
2 如果是要求如人员资格等,则可以适当提高。
资格的原则是与项目相适应,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3-23 15:07
引用第0楼李皓然2008-03-22 20:27发表的:
  资格预审中提高资格条件是否构成限制潜在投标人?


现在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招标文件中普遍存在提高资质等级的情况,即提高完成项目的资质要求。

但从监管部门反馈的信息看,对此并不反对。

我个人理解,判断招标文件是否具有歧视性条款、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的依据是“完成项目的投标人数量是否超过3家”,只要超过3家即可。
作者: 李皓然    时间: 2008-3-23 16:40
我只想说一点: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24 09:00
引用第6楼李皓然2008-03-23 16:40发表的:
我只想说一点:法律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不完全是这样!
作者: qdcgzb    时间: 2008-3-24 10:06
引用第0楼李皓然2008-03-22 20:27发表的:
  资格预审中提高资格条件是否构成限制潜在投标人?




从楼主的问题可以看出,楼主已经承认了提高资格条件这个事实,这已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投标人投诉,主管部门是不会不管的。
作者: hcris    时间: 2008-3-25 17:06
引用第5楼goldseason2008-03-23 15:07发表的:



现在是买方市场,工程类招标招标文件中普遍存在提高资质等级的情况,即提高完成项目的资质要求。

.......

你们那里的管理部门真是好说话,我碰到的都是严格按资质管理办法办事的,三级的项目绝对不会让你设二级的门槛。

我还是同意bidboy的看法。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3-25 18:35
引用第9楼hcris2008-03-25 17:06发表的:


你们那里的管理部门真是好说话,我碰到的都是严格按资质管理办法办事的,三级的项目绝对不会让你设二级的门槛。

我还是同意bidboy的看法。



现在很多人误解了建设部的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

建设部规定的资质等级也只是“最低要求”,当然每个建设项目可以在“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提高,除非提高后,没有人来投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25 21:57
引用第10楼goldseason2008-03-25 18:35发表的:




现在很多人误解了建设部的关于资质管理的规定。
.......

你对资质的理解是错误的。每个资质对应有其能承担的工程标准。提高资质要求就是排斥了潜在供应商。
作者: jnqiu    时间: 2008-3-26 13:00
赞同楼上观点.
前几年以提高门槛的方式选定好的潜在投标商无所异议,但现在不仅在北京甚至包括全国大多地建设主管机构都要求“三级的项目绝对不会让你设二级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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