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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投标文件的组成(转载)请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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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xueshizi
时间:
2008-3-23 11:11
标题:
[案例]投标文件的组成(转载)请各抒己见
【案例分析1】贸易公司投标,但无生产厂家的授权书
有一生产厂家在其日常营销活动中,已指定唯一销售代理,但其所生产的产品却在某次招标活动中非常有竞争力,该厂为了能在激烈的投标中胜出,准备委托几家贸易公司同时投标。由于在投标有效期内该厂已有独家代理销售其产品,因此从法理上讲,该厂不能授权其他代理商经营其产品,故而该厂口头向感兴趣的投标商承诺,如某家代理商在投标中胜出,他将同意向该投标商提供其生产的产品,且在投标文件准备阶段,该厂向所有拟以其产品为投标产品的代理商提供了技术资料。
果然有2家代理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产品的技术资料选用了该厂的原始技术资料,但却未能提供正式的生产厂家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因而被废标。
贸易公司(代理商)投标,但无生产厂家的授权书这种现象较为普遍。
【案例分析2】 资信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世行、亚行均未出具标准的资信证明格式,投标商应针对项目特点,由其开户银行(一般应认为有信誉的银行,国内要求支行级以上)出具资信证明。招标文件一般规定资信证明应为投标商开户银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出具,否则无效。
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投标商出具的资信证明五花八门,有的不是为所投标项目准备的,有的是一年前出具的,有的内容不能揭示该公司的资信情况,总之,出现这些情况,该投标商的投标将被拒绝。
【案例分析3】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产品样本提供的技术参数不一致
有些投标商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到业主所在地拜访业主代表,并赠送相关产品的样本资料,业主就此对其拟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有所了解。
正式投标时,该投标商发现其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有些方面尚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了使投标文件能够通过技术审查,他在填制技术规范表第四栏时,改变了该产品的真实参数,从而与其先前向业主提供样式中产品的技术参数不一致。
评标委员会据此进行了调查,发现样本中所列参数更为准确,从而拒绝了该投标商的投标。
【案例分析4】投标价货币符号错误
某欧洲公司参加我国XX省公路收费系统、通讯系统、监测系统的投标,且通过了第一阶段技术标(Technical Bid)的审查。
在第二阶段财务标(Finance Bid)的审查中,我们发现,该投标商就同一单项报价在不同页码上出现了价格的数字相同,但货币符号却不同,即一个是美元,一个是欧元,经商务审查小组成员仔细核对,无法确认哪个为主报价,因而该投标商的投标被拒绝。
无独有偶,我国某投标商参加越南的水电站投标所有文件准备齐全,惟独在报价一栏没有填写货币符号,因而被废标。
【案例分析5】交货期和到货口岸理解错误
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交货期为合同签定后四个月,到货口岸为离项目所在地最近的国际口岸(如指定为上海港、天津新港等)。
对于交货期,投标商在投标文件中填写交货期为收到信用证后四个月,或交货期为合同生效后四个月(一般合同生效指合同得到主管部门批复,且中标商提供了合格的履约保函)。投标商如填写这些内容,其投标将被拒绝,原因是其交货期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到货口岸,投标商在投标文件中没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而是填写他们熟悉和经常使用的口岸,其投标将被拒绝。
【案例分析6】发现两个主报价
中国XX国际公司(以下称“A公司”)参加东南亚某国污水处理厂设备成套项目(亚行项目)投标。
业主出售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任何出现选择报价的主报价将被拒绝(Any Bid with alternative price will be rejected)。
A公司在仔细研究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后,发现业主提供的设备从技术参数角度来看,在我国属3年前较流行的技术,目前我国已采用更新的技术标准,尽管尚未淘汰老的技术。
为此A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主报价,但考虑到目前国内该项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附上了替代方案,以及如业主采纳新方案的报价条件。
业主在评估投标文件时,拒绝了A公司的投标,理由是A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出现了两个主报价。
【案例分析7】要求报出主要部件单价,而未报出
世行贷款XX省造纸厂技术改造项目就整套造纸生产线引进设备对外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文件规定所有部件均要列出单项报价,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
中国XX成套设备公司(以下称“A公司”)参加了投标,A公司的投标设备采用芬兰某制造厂(以下简称“B公司”)的最新型号的产品,由于B公司提供报价方式是总价和分项价格(包括主机价、备件价、专用工具价、易损件价、培训和调试费用)等,而无主要部件单价,因而A公司按B公司的报价模式向业主递交了投标文件。
A公司的投标通过了商务审查和技术审查,在价格评议阶段,有一评标专家指出,A公司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报出主要部件单价,应予废标,而其他专家则认为就该问题可以向A公司澄清,如A公司提供合理的主要部件分项单价,则可以接受A公司的报价。评标委员会专家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后经商议报世行裁定,世行采购专家认定评标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因为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任何投标商都是公平和一致的。
最后,A公司的投标被拒绝。
【案例分析8】副本制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一般地,招标文件中规定,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是有的投标商就不重视制作投标文件副本。事实上,评标一开始,评标工作组人员首先核对正本和副本的一致性,如正本与副本无明显差异,业主将封存正本,用副本进行评标。
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投标文件副本的投标商往往其投标被拒绝。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副本的表现形式主要集中在如下两点:
1. 副本数量短缺;
2. 副本与正本内容严重不一致。
作者:
yanxiaodong
时间:
2008-3-25 08:30
谢谢了兄弟!!!
作者:
yanxiaodong
时间:
2008-3-25 08:40
越读越有味,还有了吗兄弟!!
作者:
drkfby
时间:
2008-4-1 15:39
正需要学习 [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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