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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想问一下关于业主的条件(是否可以以指挥部的名义来立项,来负责招投标,来签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ciciwing    时间: 2008-3-27 15:09
标题: 想问一下关于业主的条件(是否可以以指挥部的名义来立项,来负责招投标,来签合同,
本人遇到一个问题,想请教各位:
本区有100条自然村要做村面改造工程,出资方为村民及当地财政,比例是7/3,当地人民政府下文成立了一个指挥部,具体组成人员是当地副区长,建设局,发改局等七个职能部门代表及一个相关的事业单位二名代表,但未具体明确该指挥部的职能。该指挥部没有法人,没有账户。
问题来了,是否可以以指挥部的名义来立项,来负责招投标,来签合同,来付款。
期待各位的回复。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3-27 15:44
我认为不行。是不是应按政府采购程序,由当地采购办负责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27 16:24
我觉得招标人也可以是联合的。然后由各出资方推举一个作为代表。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8-3-27 16:37
这个问题很好,期待专家给与答复!!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3-27 18:05
引用第0楼ciciwing2008-03-27 15:09发表的:
  本人遇到一个问题,想请教各位:
本区有100条自然村要做村面改造工程,出资方为村民及当地财政,比例是7/3,当地人民政府下文成立了一个指挥部,具体组成人员是当地副区长,建设局,发改局等七个职能部门代表及一个相关的事业单位二名代表,但未具体明确该指挥部的职能。该指挥部没有法人,没有账户。
问题来了,是否可以以指挥部的名义来立项,来负责招投标,来签合同,来付款。
期待各位的回复。


指挥部是不可以作为项目法人的。

项目法人必须是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或者是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成立的公司。

这类项目一般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一个授权文件,授权一个机构或公司来作为项目法人。

这类机构可以是政府下属的机构事务所(基建管理单位),或者是政府认可的项目管理公司。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3-27 21:38
此外,道路属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法人必须是政府授权的单位。

资金筹措方式并不会影响项目法人的确定。
作者: rona    时间: 2008-3-28 07:52
当地财政负担了30%,就应该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来进行,强制委托
这是约束财政的要求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3-28 08:52
引用第6楼rona2008-03-28 07:52发表的:
当地财政负担了30%,就应该以政府采购的方式来进行,强制委托
这是约束财政的要求


楼主讨论的是如何确定“项目法人”。
作者: ciciwing    时间: 2008-3-28 16:11
昨天我们招标代理公司询问过当地的发改部门,发改部门答复如下:该指挥部可以作为业主,可以以其指挥部的名实施招标工作,签合同,付款等工作。理由是:合法的法人或者是其它组织都可以。就是将这个项目指挥部定位为其它组织,故可以实施。
大家对此答复有何看法,一起来讨论~~
作者: 了无痕    时间: 2008-4-23 15:36
这种情况很常见,很多监管部门见怪不怪!均可。
作者: jingleea    时间: 2011-4-15 12:55
嗯,指挥部做招标人还挺常见的!
作者: shinelee22    时间: 2011-4-18 16:02
引用第4楼goldseason于2008-03-27 18:05发表的  :



指挥部是不可以作为项目法人的。

.......
赞同
作者: huhu    时间: 2011-4-20 11:26
指挥部是不可以作为项目法人的,但可以作为招标人来进行招标(立项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
作者: yymc2012    时间: 2012-7-27 12:38
其他组织的话,我认为要看一下民法通则中关于组织的定义。
本人认为指挥部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话,不能做为招标人。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2-7-27 16:25
公益性工程建设项目都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可以由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组建。
无账户无法人的指挥部,若中标人施工后拿不到钱,而指挥部又解散了怎么办?
显而易见,
作者: 歌者乐山    时间: 2012-7-28 00:40
标题: 回 ciciwing 的帖子
ciciwing:昨天我们招标代理公司询问过当地的发改部门,发改部门答复如下:该指挥部可以作为业主,可以以其指挥部的名实施招标工作,签合同,付款等工作。理由是:合法的法人或者是其它组织都可以。就是将这个项目指挥部定位为其它组织,故可以实施。
大家对此答复有何看法,一起来讨论~~ (2008-03-28 16:11)
        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答复有误。

       1、民法通则没有“其他组织”的概念,只有民事诉讼法里有。民事诉讼法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最低限度必须经过有权部门登记认可。楼主提到的“指挥部”只是为建设需要组建的议事协调机构,建设完成即告撤销,无固定财产、无有权部门登记认可,不应是“其他组织”。

        2、楼主的问题,我理解,核心不是指挥部能否作为项目法人,核心应是:该项目不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能否开展项目建设?我认为不能。楼主所提项目是多个自然村道路改造,建成后将占用集体土地,甚至是国有土地,性质涉及公共利益,资金来源既有公共募集,更有政府补助,绝不同于在自家庭院修花园。这样的项目,至少应经过当地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如何区分和适用,都有明确规定且大多建有名录库)。
      
        3、脱离发展改革部门的前期启动,将导致整个工程建设程序失范,规划、环保、建设等后续手续办理困难重重,那个“指挥部”正常情况下日子难过。如果发展改革部门等多部门作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部门集体选择性“失明”,项目建成也是可以“期待”了,只是过程让人“怀疑”啊!多半又是某强力领导的政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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