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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样的情况是否还要退还中标服务费? [打印本页]

作者: pqh528    时间: 2008-3-28 16:37
标题: 这样的情况是否还要退还中标服务费?
我们去年9月份代理了一项网络设备采购,当时招标已经完成,而且我们已经向中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后来中标人去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时,采购单位发现中标人所投标的设备实际上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当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该型号设备满足要求,后经证实,中标人所投标的设备确实不能满足要求,中标人承认是自己的失误所造成。采购单位没有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采购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没收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现在投标人才向我公司要回中标服务费,因此我认为不应该退回该笔中标服务费,因为我公司代理的采购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完成了招标的各项工作,至于合同的签订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只应协助签订而已。并已经向该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所以的结果都是中该投标人的虚假承诺引起。我第一次碰到这样的情况,请各位老大给点意见。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3-29 11:04
同意你的看法。招标代理机构只是负责到定标,签合同是采购人和中标人之间一种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只是协助。本身这件事是投标人的过错。他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利用欺骗手段来获取中标。招标代理机构的由此带来的损失理应由该投标人来负担,中标服务费不应退回。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29 23:53
这个项目应该是,收回第一名的中标通知书,顺延第二名中标。返还第一名的中标费,向第二名收费。
作者: pqh528    时间: 2008-3-31 10:31
具体是这样的:当时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之后,理应顺延至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恰好第二名的报价已经超过了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所以现在采购单位不予以认可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所以就没有中标人,现在都已经重新组织招标了,原来那家投标人才来问要回他的中标服务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3-31 14:14
引用第3楼pqh5282008-03-31 10:31发表的:
具体是这样的:当时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之后,理应顺延至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恰好第二名的报价已经超过了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所以现在采购单位不予以认可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所以就没有中标人,现在都已经重新组织招标了,原来那家投标人才来问要回他的中标服务费。

那就退吧!
作者: 旧友    时间: 2008-3-31 16:30
我觉的应该退还。各打50打板,因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既然收取服务费,就应该替别人把好关。
作者: rona    时间: 2008-3-31 17:32
引用第5楼旧友2008-03-31 16:30发表的:
我觉的应该退还。各打50打板,因为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既然收取服务费,就应该替别人把好关。

虽然我不清楚要如何处理,但是招标代理机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过错
错在投标人弄虚作假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4-1 15:14
引用第6楼rona2008-03-31 17:32发表的:


虽然我不清楚要如何处理,但是招标代理机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过错
错在投标人弄虚作假

不是没收了投标保证金了吗,一般没收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和代理机构一家一半。
作者: pqh528    时间: 2008-4-1 15:32
谢谢大家的参与评论。我们在整个招标过程当中没有任何问题,问题是那家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所导致,我们没有错。我们这边的保证金都在政府采购办、银行及我公司三方共管的帐户上,我们没收投标保证金都是直接上缴国库的,我们不会留下投标保证金的任何一分钱。在这个问题上,完全是投标人的错,是他们存侥幸心理弄虚作假。我们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完成了招标代理的各项工作,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虽然那家投标人交纳了中标服务费又被没收了投标保证金,那都是他们自己酿成的后果。
作者: cherry.si    时间: 2008-4-8 17:08
我们是收到合同之后才收取服务费的,保证金是我们代理机构单独收取的,而且我们的服务费是直接在保证金里扣除,余额退还这种形式的。所以这种情况,我们直接没收保证金。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4-8 17:28
我认为不是退保证金的事,应进行罚款。罚款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
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定是这样的: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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