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goldseason于2008-03-31 09:50发表的:
这个案例给大家一个启示,也就是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非强制性要求招标的项目,应慎用“公开招标”、“中标通知书”等字眼。
引用第2楼bidboy于2008-03-31 08:54发表的:
这种设计即不是货物,工程,也不是服务。而是一种创意,创造。因此这种活动的本质不是竞争,是创意的征集,本质应该是集思广益。是与招标的本质不一样的。所以不应该适用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结果也不应该是中标与否,而是应该按照付出的劳动给予补偿金。
引用第8楼c_xy于2008-04-02 22:15发表的:
海之贝与春茧法律争论之一--施工设计是否具有可招性
目前有人认为,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即不是货物、工程,也不是服务,而是一种创意,创造。因此,这种活动的本质不是竞争,而是创意的征集,本质应该是集思广益。是与招标的本质不一样的,所以不应该适用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有关招标的法律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部门规章,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正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愿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虽然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关于建设工程设计的界定不同。因此,无论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均具有可招性。
引用第8楼c_xy于2008-04-02 22:15发表的:
海之贝与春茧法律争论之一--施工设计是否具有可招性
目前有人认为,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即不是货物、工程,也不是服务,而是一种创意,创造。因此,这种活动的本质不是竞争,而是创意的征集,本质应该是集思广益。是与招标的本质不一样的,所以不应该适用招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现行有关招标的法律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部门规章,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正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愿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虽然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关于建设工程设计的界定不同。因此,无论是按照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均具有可招性。
引用第9楼goldseason于2008-04-03 08:49发表的:
怎么,连是否要进行设计招标都有争议吗?
.......
引用第11楼tecer于2008-04-03 14:33发表的:
呵呵,招标结果都早已经出来了,居然还在争论要不要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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