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dqluol于2008-04-05 20:08发表的 :
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赔偿招标人剩余损失
引用第16楼lanchong于2008-06-18 18:37发表的 :
我同意5楼的说法!
最近,我就碰到类似的问题,一项目招标公示后,其中一包的中标候选人要求主动放弃中标。在对评标结果复议和调查后,发现是制造商撤回了授权,原因是有两家投标人在这一包中投了该制造商的产品,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比排名第2 的要低不少,制造商就后悔授权价格给低了,撤回了给中标候选人的授权。从我的理解角度认为,中标候选人也是受害者,并且这家中标候选人在以往的合同执行中信誉良好,经商议和请示主管部门同意,没有没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进行重新招标,对该制造尚予以警告,并且禁止在项目中投标。
引用第11楼asdfzxcv于2008-04-14 14:28发表的 :
我认为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理解:
1、中标通知书未发出,对中标候选人在合同方面不能用法律的关系进行约束。
2、从整个招标过程上说,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视同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可以没收保证金。
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请老师指点!!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