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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怎么处理中标人 [打印本页]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4-5 10:47
标题: 怎么处理中标人
在发出中标公示后但还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人放弃中标权利的那么对中标人怎么处理?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4-5 14:33
还真不好说,敬候老师们的指点。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8-4-5 20:08
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赔偿招标人剩余损失
作者: gyt731    时间: 2008-4-5 22:54
以后再别下我的号!啊囊四给!牛角尖王子
作者: 陈盼盼    时间: 2008-4-5 23:45
赞同2楼的观点!取消第一中标人的资格,考虑第二或第三中标人!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4-8 17:16
<p>我认为:</p><p>在公示期间,还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中标人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中标人,只能是中标候选人的身份。</p><p> 我查了一下几部相关的法律,只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27号令)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p><p> 规定是这样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p><p> 那么,也就是说在案例中的这种情况,只是在公示期间,并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应该进行处罚,至少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进行处罚。   </p><p>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请老师指点!! </p>
作者: mk0539    时间: 2008-4-9 17:51
处理招标中的事,拿出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最有说服力的,同意5楼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8-4-10 16:49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就是: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可以没收保证金。
作者: ciciwing    时间: 2008-4-11 10:47
同意五楼对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的定义。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但是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同时也放弃中标的情况下该对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如何处理呢?也是本人想知道的,请各们专家说法!!
作者: @@@    时间: 2008-4-11 11:08
在中标公示中,突然退出.是需要说明合理的理由的,要不,整个市场将会变的混乱,起码扣出投标保证金,以视警戒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8-4-12 20:45
在投标有效期内,不管投标人是否中标,都不得退出,否则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
作者: asdfzxcv    时间: 2008-4-14 14:28
我认为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理解:
1、中标通知书未发出,对中标候选人在合同方面不能用法律的关系进行约束。
2、从整个招标过程上说,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视同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可以没收保证金。
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请老师指点!!
作者: rena0905    时间: 2008-4-15 12:02
学习一下.。。。。。
作者: xyfeiyun    时间: 2008-6-16 10:42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可以没收保证金。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08-6-16 15:06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此条看来,在公示期间,招标人并没有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是中标人,所以不应该对其处罚。
    个人观点,请各位多多指导。
作者: godboy    时间: 2008-6-17 16:34
我也感觉5楼的说法是比较全面的,在招标中没有问题,谁也不会找麻烦,一但有了问题,拿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最有用,也是最权威的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8-6-18 18:37
我同意5楼的说法!
最近,我就碰到类似的问题,一项目招标公示后,其中一包的中标候选人要求主动放弃中标。在对评标结果复议和调查后,发现是制造商撤回了授权,原因是有两家投标人在这一包中投了该制造商的产品,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比排名第2 的要低不少,制造商就后悔授权价格给低了,撤回了给中标候选人的授权。从我的理解角度认为,中标候选人也是受害者,并且这家中标候选人在以往的合同执行中信誉良好,经商议和请示主管部门同意,没有没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进行重新招标,对该制造尚予以警告,并且禁止在项目中投标。
作者: pqh528    时间: 2008-6-20 15:14
5楼说得也有道理,11楼说的也不无道理,但我个人还是比较倾向于11楼的观点。
作者: vox123    时间: 2008-6-30 16:01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b)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肯定要没收的,但是否需要其他的处罚,请大家指点。
作者: peiyahui    时间: 2008-7-4 14:36
个人认为:从法规上讲没有在公示期放弃中标没收保证金的规定,所以不应该没收投标人保证金;不过要是从情理上讲投标人很随意的就放弃中标显然是对招标的蔑视应该没收其保证金做为惩戒。
作者: ninger_85710    时间: 2008-12-17 09:08
同意11楼的,是该罚的。
作者: zhouyanpeng    时间: 2009-9-24 13:56
看情况,号都是请页不能完全按法律办啊?案例说得还不够详细!!
作者: 少伟    时间: 2009-12-12 15:23
[s:56] 支持11楼的说法,无论有什么理由和特殊情况,既然投标了,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按章处理。
作者: zgrm    时间: 2010-2-7 13:13
引用第2楼dqluol于2008-04-05 20:08发表的  :
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大于投标保证金,赔偿招标人剩余损失

作者: 风过水无痕    时间: 2010-2-9 09:56
虽然《招投标法》对这种情况没有具体界定,我认为应从《合同法》的角度解决。
投标人投标是“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所以,应对该投标商进行处罚,如没收投标保证金。
作者: 老贝    时间: 2010-2-9 15:49
引用第16楼lanchong于2008-06-18 18:37发表的  :
我同意5楼的说法!
最近,我就碰到类似的问题,一项目招标公示后,其中一包的中标候选人要求主动放弃中标。在对评标结果复议和调查后,发现是制造商撤回了授权,原因是有两家投标人在这一包中投了该制造商的产品,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比排名第2 的要低不少,制造商就后悔授权价格给低了,撤回了给中标候选人的授权。从我的理解角度认为,中标候选人也是受害者,并且这家中标候选人在以往的合同执行中信誉良好,经商议和请示主管部门同意,没有没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进行重新招标,对该制造尚予以警告,并且禁止在项目中投标。
工程和材料、设备招标还是有一定区别:制造商后悔而撤回授权理应受到惩罚,虽然感情上中标候选人也是受害者,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该考虑风险,所以尽管是公示期,中标侯选人也不应悔约。理由是:投标是要约,而招标是要约邀请,既然招投标双方经过招投标程序就不随意退出。公示只是法定程序,并不代表在此期间投标人可以反悔。至于中标侯选人退出是否处罚要看招标人是否同意及是否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如果中标侯选人单方面退出,招标人当然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向其索赔。
作者: 愚路    时间: 2010-2-9 18:01
案例提到发出的是“中标公示”,既然是中标公示,则公布的措辞应该是“确定XXX为中标人”。该公示不仅是对社会的公示,也算是对中标人的一种通知,应视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生效,不管是否到达中标人手上。从这个意义讲,中标人放弃中标,要没收投标保证金,还要承担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外部分的损失。
如果案例中的“中标公示”发布是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则只能算是“评标结果”公示,不能算中标通知书。此时,可以视为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应没收投标保证金。一般在投标书中投标人会有类似表达“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依据此承诺条款,可以理解为“要约人(投标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则依据《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则,此时,招标人可以不理会投标人的放弃申请,继续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投标人不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还要承担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外部分的损失。

中标人还要承担招标人投标保证金以外部分的损失的法律依据则是《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投标人放弃中标可以算背信弃义了吧?呵呵,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吧。

作者: qwy123    时间: 2010-2-16 13:36
引用第11楼asdfzxcv于2008-04-14 14:28发表的  :
我认为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理解:
1、中标通知书未发出,对中标候选人在合同方面不能用法律的关系进行约束。
2、从整个招标过程上说,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视同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可以没收保证金。
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请老师指点!!
不算合同违约 起码也算缔约过失,甚至诈骗,缔约过失怎么处理,看合同法
作者: paula    时间: 2010-2-22 10:59
这种情况在实际情况中遇到过 当时标办是第一名的公示时间过了以后 又重新公示了第二名为中标人
作者: phidix    时间: 2010-2-22 20:20
个人理解如下,如有不妥请指正

处理方法:
1、在预中标单位宣布放弃中标权时明确告知“不接受”。
2、继续公示,到公示结束,有质疑、投诉的处理质疑、投诉,按相关规定处理。
3、没有质疑、投诉的,向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分析:
设想另外一种情况
各个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正在评标或评标前,某公司提出放弃中标权怎么办?
个人认为等同于提出对投标文件的撤销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按合同法理解,投标文件作为要约,
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有效期就是承诺期限。
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撤销和撤回的条件,不可以撤销和撤回。
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可以修改就不多说了。

而中标公示期间提出放弃中标权也完全符合上述分析的所有条件。
所以,宣布放弃中标权应当予以拒绝。中标不单单是权力也是义务。
至于第二名是否可中标,不是这里的核心问题,可单独讨论。
作者: 陈小敏    时间: 2010-2-22 20:31
我们这边是没收投标保证金,赔偿招标人损失(同第二中标候选人的差价)。并报有关部门,禁止其二年的投标资格等处罚。
[s:89]  [s:89]  [s:89]
作者: shinelee22    时间: 2010-2-23 15:28
路过

见怪不怪了

现在的投标人都手眼通天

没点儿背景靠山的招标代理机构一般情况下 还真不敢把人家咋滴  都是雷声大雨点儿小
作者: nkwyf513    时间: 2010-2-24 08:48
我觉得这是两回事:
一是如何处理第一名放弃中标的行为;二是本项目如何进行。
一、第一名放弃中标权利,应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根据相关法律处置。
二、至于本项目结果可以选择顺延或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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