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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中心这样作法合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德尔克    时间: 2008-4-14 17:24
标题: 采购中心这样作法合理吗?
我公司参加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活动,总共有六家单位参加投标。最低报价为180万,我公司报价为200万,其它几家都均在250万以上,经过专家组的综合审评我公司得分最高,但是采购中心说我公司的报价超过业主的预算价被做为废标处理,要重新组织招标,业主的预算价为195万。
    请问像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的招标文件是否应该明确规定或说明投标报价不得超出他们的预算或都设立拦标价或要在招标文件指定按哪件定额预算???????????????
作者: c_xy    时间: 2008-4-14 21:03
不 合 法。
作者: sdwf    时间: 2008-4-14 21:35
应该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
作者: gyt731    时间: 2008-4-14 22:46
不需要 政府采购法第36条第二款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价 招标方不能支付的 可以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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