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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信息·招标投标热点 专家互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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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05
标题:
机电信息·招标投标热点 专家互动 4
机电信息杂志 专家 互动话题(四)
机电信息杂志 发布时间:2008-3-20 (全文约1万9千字)
本期热点问题:
一、如某次招标中,招标单位对投标文件规定了格式要求,但在实际专家评审时,专家要求严格,强烈按照规定要求审核标书,致使多家单位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最终未达投标数,而导致此次为废标。由此,是否要完全严格按照标书所规范要求执行?为了不产生废标行为,可否在评审时对这一项放宽尺度呢?
二、两步招标法第一步收回技术方案后,是否要进行技术交流,之后是否要进行评分,若是,如何防止此过程中不公正的问题,就是将本来合格的供应商因人为因素排斥在第二步投标报价的门槛外呢?
三、本地招标办对某个项目进行代理公司招标,这种做法可行吗?如果合理那以后是不是都朝这种方向发展?
四、在政府采购、国际招标、工程招标项目中,如果投标截止日时,有3家投标人投标,但经评审只有1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算3家吗?是否可与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五、某项目设计招标,购买标书共4家设计院,最后有3家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2家的标书内容基本一致,装订也一致,并且在方案和图纸方面均一致,明显的串标,但是只有3家单位。本项目不在标办备案,属于业主自行监督完成的招标行为,作为招标代理该如何进行操作?
六、开标后未在国际招标网上注册的投标商应当如何处理?
七、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理解为立约定金?其作用是确保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合同,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是否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八、设备招标中哪些内容构成实质性响应?如果投标人未在标书中对这些内容文字做出响应或错误,将被专家定为废标。
原编者按: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比例不断提高,也初步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未真正形成,法律法规也不够成熟和完善,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栏目致力于为招投标活动各方搭建这样一个交流平台,凡在招投标活动中遇到任何困惑或质疑,均可向我刊编辑部反映,我刊编辑部会邀请相关专家对招投标活动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释疑。
本期专家互动栏目,我刊编辑部整理了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的问题,得到了全国各地专家的参与和指导,由于版面原因,我们选录了6位专家的观点与读者分享。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06
一、如某次招标中,招标单位对投标文件规定了格式要求,但在实际专家评审时,专家要求严格,强烈按照规定要求审核标书,致使多家单位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最终未达投标数,而导致此次为废标。由此,是否要完全严格按照标书所规范要求执行?为了不产生废标行为,可否在评审时对这一项放宽尺度呢?
匡庐芳 江西省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副主任
我认为如果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规定了格式要求,评标专家的评审是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七部委2001年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中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有重大偏差的标书应作废标处理,按照国家七部委令30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合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招标人不必受理。同时按照江西省建设厅赣建报[2004]7号文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为了不产生废标行为,评标专家在评审时不可对这一项放宽尺度,以避免评标结果出来后,产生投诉等现象。
高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我觉得,应该从动机和效果统一的观点来看待此类问题。
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文件,结果使多家投标方不符合要求,导致合乎入门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则显然是各方面(包括业主、招标代理、投标方以及监管部门等等)都不希望看到的(除非业主有内定的意图)。
问题没有清楚地说明是什么问题导致了这个结果;但是,我推测,多半是对投标文件的外包装或者资质条件等,提出了过分的要求。
解决办法:
第一,认真执行发改委等9部委的新的《施工招标范本》,把一些基本的投标要求标准化;
第二,学习和推广商务部等部委的做法,对于重点招标项目,增加对招标文件草稿的审查环节。就是说,在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之前,先从专家库里面抽取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关键问题进行审查(比如,是否有歧视性条款;是否有不合理的技术参数要求或者资质要求;潜在的投标方能否够3家等等)。
第三,我个人觉得,未完善有关程序之前,可以规定在特殊条件下,评委会经过讨论有权否定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条款。当然,细节应该规定合理。否则,等于把问题推给专家评委个人。商务部的专家审查,专家仅看技术部分招标文件,是分别单独看并且提出意见的,只有开标后的评委会是看到全部文件又能够充分讨论各种意见的。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关键在于招标文件对于格式要求不满足是否规定处理办法,如果未规定格式不满足须废标,就可以由评委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研究处理办法,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框架内确定放宽尺度。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由于招标单位已经对投标文件规定了格式要求,投标文件如果不符合招标文件将被视为重大偏差,而评标也应遵循招标文件明示的内容进行,随意改变审核要求是不慎重的。在这里,必须明确的是招标单位对格式要求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内容有重大疏漏并且违反了有关强制性规定,招标就存在重大瑕疵,只能重新组织招标,但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如果投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虽然与国家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但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也不影响公平竞争,则评标专家不应该随意改变评审标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必须遵照招标文件的规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07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对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上机械评审而造成招标失败,自己一直很反感,对于这个规定的执行我认为应该有个限度。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技术部分不得带有投标人名称、地址、通信方式等暴露投标人信息,而评标时评标委员会看到的是带编号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即人们所说的“暗标”,那么,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格式要求就应当严谨些,即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技术标书的标注、密封等细节,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判定(其实,招标文件中的这个规定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失误往往不完整,加之投标人在理解上的偏差,递交的文件在一些小细节上还是会有出入),判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是否真的废标(如是否有串标嫌疑或在投标文件中做有标记)。如果不是此类要求就没有必要对其“格式”百般挑剔,而造成废标结果了(而且“暗标”本身就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信任,笔者是比较反感的)。评标委员会由于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识,甚至于字号、行距等原因做出草率决定造成招标失败,对参与招标投标的任何一方都是不负责任的,直接违背了招标的基本宗旨。
招标过程中,经常会碰到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文件轻易就判定废标了。尤其是投标企业比较多时,小签拉下、章盖的不全、密封的差异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全等,甚至于字体、行距的偏差都会被剔除出局。其实,除“暗标”情况外(表面看造成暗标废标的原因是投标人的疏忽造成,其实,依我看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责任占的比例还要多些),轻易废标对合格的投标人是很不公平的,因为已经资格预审合格、购买了招标文件、编制了报价、踏勘了现场、编制了投标文件、参加了投标、开标、唱标,评标委员会因为格式的差异,一句话就“废标”也太随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从头搜索到末,就始终没有搜索到“废标”二字,这个字眼太刺眼了,那么,大家是不是应该把“废标”判的认真些呢?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没有颁布前,关于“废标”条件我们在新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找寻应该是可以和能够获得认可的,它对废标有如下规定:
3.1.1 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第2.1.4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详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2.2 ……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在字里行间以及文件中已经过于多的废标条件里,笔者也没有找到由于格式原因废标的理由。所以,投标文件中没有实质性偏离的细微偏差还是允许的,评标委员会也没有任何理由将非实质性的偏离(含格式中的缺陷)的投标文件判定为废标。
总之,废标是个很严肃的事情,谁也没有权利随随便便地就将他人辛苦数月的工作当废纸扔在一边,招标人的法律地位和投标人的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都是建设市场的主体,没有谁都不行,而做为评标委员会这样一个权利比较大的临时性组织就更没有理由轻易宣布废标。由于本话题而致使招标失败,对业主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时间上的损失又是无法弥补的。
在这里还要说明一下,不是“放宽尺度”,而是要端正态度讲道理,学会尊重他人劳动。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08
陈贝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是否要完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是否要放宽评审标准,取决于招标人是否修改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条件。从法律角度看,虽然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不符合格式要求不属于法定的投标无效情形;而且招标人以此理由判定废标容易引起投标人异议。但是招标人仍然有权利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法的评标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而招标文件中一般也会有类似规定,即在投标人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评标应以招标文件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而不应考虑其他任何因素。本律师认为,判定投标无效(废标)应当慎重。要避免本案例中产生废标的情形,关键是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设置评标标准应合理。媒体曾经报道有投标人为一次投标需盖公章1 000多次,也是为满足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显然没有必要,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08
二、两步招标法第一步收回技术方案后,是否要进行技术交流,之后是否要进行评分,若是,如何防止此过程中不公正的问题,就是将本来合格的供应商因人为因素排斥在第二步投标报价的门槛外呢?
匡庐芳 江西省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副主任
两步招标法第一步收回技术方案后,不要进行技术交流,只是在评标委员会对有疑义或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按照2001年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进行书面说明和补正,之后可进行技术标的符合性审查,只要技术标评审中无重大偏差和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技术规范的技术标文件均可入围,入围者不进行评分不排序,进入第二步商务报价评审中,如果在第一步对技术方案需要计分,一方面可采取技术标无记名评审,也就是说投标企业的技术标中不得出现本企业和本企业人员的名称,技术标由监管部门编号后送评标专家评审,可避免人为因素的发生。另一方面可对技术方案的评分具体细化,并规定在无重大偏差或无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技术规范的技术方案不得少于一个基本分,将人为因素分尽量降到最低。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和第一个问题类似,首先在于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要对两步招标程序做出明确规定,按规定程序评标,投标招标双方都遵守这一程序就可防止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的问题。
两步招标法有两种方式,不知道所指哪种,一种是同时递交技术标和商务标,先开技术标,待评完技术标后,合格者才有资格进入商务开标程序,再开商务标,再对商务标打分,综合计分即为结果。前述适用于第一种方式。第二种也称两步投标法,按亚州开发银行的规定是首先要邀请投标商按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最低限度的运行和工作要求,递交不报价格的技术提案以及其他所有对投标的要求。然后每一无标价的技术标将由有关的投标商、借款人及其咨询专家进行(如果有的话)讨论,以此为所有的投标商定出一个可以接受的技术标准。讨论之后,须让投标商按所商定的标准修正或调整他们的提案。第二步将邀请投标商递交标价的提案,然后按可接受的技术基础进行评标。在第二种两步投标法中,投标人是重新投标评标,所问问题并不明显。
在第二种方式中,显然是有技术交流的,第一种应当没有技术交流。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09
高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这个问题,我看不很明白。
一般人们说的“两步招标法”,多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两阶段招标法”,对于那些技术方案比较复杂,业主尚不能搞清楚的,采取这种办法。实际是征求合理的技术方案。对此投标的评价,应该是“通过”或者“不通过”。然后,才是有报价的投标。
另一种,是所谓“双信封”投标。投标方同时报出2个密封的报价信封。技术部分评议通过后,再打开带有报价的商务信封。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两步法招标中,对技术标的评比一般都采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评比方法,对既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又不接受招标方修改意见的技术投标应该给予废标。如果采用打分法则应事先定出打分标准,并说明不及格(废标)分数线。技术标评审过程中如果涉及需要投标人解释或者澄清的事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对经过技术评比和澄清后的合格技术标应该定为技术合格标,并允许其投商务标。两步招标法只是在程序上将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开进行,并将通过技术标评审作为参加商务标投标的前提条件,在行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方面并没有不同之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1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两阶段招标对于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招标有很多的优点。
首先,由于我国的资质管理制度与国际上其他发达国家不同,计划经济时期的设计单位是事业单位,施工单位一直是企业,所以设计与施工一直是分离的。改革开放后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在努力将其向总承包方向发展过渡。现在已经有很多施工企业有自己的设计院,而设计院也在努力争取自己的总承包资质。但是有了资质不一定有实际承包能力,如企业的设计院资质一般比较低,而设计院有总承包资质却很少有具体的施工队伍。
所以设计、施工总承包时,大家还是愿意采用联合体的方式来参加投标,而两阶段招标方法对于适应我国的这种资质管理方式以及现行资质体制管理下参加投标的企业来讲有其实用性。
两阶段招标法的第一阶段结束时,招标人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优化(这时的评审并不适合采用打分法),优化时可汲取各家设计单位之所长。在这一阶段对参与设计方案评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比较高,他们不能象评标委员会那样排个投标人名次就解散,而是要给招标人拿出个人意见并提出优化的新方案,并提出集体意见。第二阶段才是正式的招标阶段,用优化后的设计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总承包合同。
注意第二阶段的招标应邀请所有在第一阶段提交合格方案的投标人,除非第一次提交的方案评审委员会认为是重大偏离,不然不能排除任何参与第一阶段设计方案的投标人(错误可能出在这里)。
这样就没有此话题中的不公正的问题。其实,操作上的失误,往往是招标代理机构任意在第一阶段结束后就淘汰投标人。因为招标人没有给我投标人优化方案时,我哪能知道我的方案不是最好方案?你用什么理由淘汰我?只有优化的方案都发给投标人才能确定一个平台,才是进入了真正招标的程序,大家才有了在公平竞争中展示自己的机会,并报出总承包的合理价格。
这个方法一般很少用,好多工程类招标都不适合。土建、安装总承包招标时,由于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周期比较长,第二阶段招标时一阶段的投标人全部参加很不现实,即使第一阶段就淘汰至3家,浪费也太大。而对于大型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这个方法比较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1
三、本地招标办对某个项目进行代理公司招标,这种做法可行吗?如果合理那以后是不是都朝这种方向发展?
匡庐芳 江西省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副主任
对某个项目进行代理公司招标,这种做法可行,但是不应由本地招标办组织,而是应由招标人组织招标,招标办负责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必须的招标范围,从某种意义上中介机构服务等已纳入招标范围,按照国家发改委2000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七条(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所以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将是发展趋势。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各地招标监督机构近期有介入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是否可行?我觉得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按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2
高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遗憾的是,某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从反腐败是第一原则出发,根据少数招标人存在的问题,“有罪推定”的扩大到了所有的招标人。他们制定了地方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对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或者在一定的条件下“随机抽取”。我只能说:这是明显违法的行为!
钱忠宝先生为此多次呼吁,发表了若干文章论述。我赞同他的观点。
再补充2点:
第一,中国的招标投标法,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世界银行的做法。但是,世界银行没有要求对采购招标代理进行招标。它另外有一个“聘请咨询公司指南”来和“采购指南”相呼应。因为,招标代理提供的是咨询服务,主要的因素是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而不是价格。目前中国对招标公司的招标,不好比较服务,容易重点比较价格,导致国家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的指导价落空,各个招标公司在价格上恶性竞争,甚至优败劣胜。
所以,招标人对招标代理公司的选择,实质是一个竞争性比较的过程,还可能是谈判,但不是招标投标。
第二,地方政府的这种规定,是以权力影响法律的行为。
现代人们所说的,大多是公共项目的采购招标,政府是要适当干预的,不是完全自由的市场竞争。但是,政府的适当干预,主要是法律法规方面,是在制定“游戏规则”方面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而不是政府部门直接插手,直接领导的“计划经济”那一套办法。
现代的政府,应该是开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不是单纯所谓管理型的、惩罚性的政府。要做到这一点,人们的思想认识和观念还需要作出很大的改变。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这种做法是不妥的,招标办作为政府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应越位,不应参与市场竞争与市场交易行为,不应利用行政权力影响或者干扰正常的经济决策与市场选择行为。
陈贝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这种做法不妥。因为《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而招标办的性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关,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招标办参与招标具体活动,即作为“球员”的身份与“裁判员”的身份必然发生冲突。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3
四、在政府采购、国际招标、工程招标项目中,如果投标截止日时,有3家投标人投标,但经评审只有1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算3家吗?是否可与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
匡庐芳 江西省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副主任
在政府采购、国际招标、工程招标项目中,如果投标截止
日时,有3个投标人投标,但经评审只有1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不算3家有效投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有效投标人不少于3家,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如果合格的投标人只有1家,不可以直接与合格的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可由监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是重新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政府采购、国际招标、工程招标这是3个招标类型,适用于不同的招标法规,由不同的监督部门监管,特别是各地都有工程招标办人员现场监督,因此可能出现不同的结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例如在政府采购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根据这一要求,应予废标重招。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4
高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这个问题,政府采购方面,财政部18号令有着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方面,商务部的2007年395号令,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国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谈判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2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1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
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
并没有要求,经过评审以后几家可以确定中标或者进入其他程序。
我不知道工程招标类别,在此有什么具体规定。
但是,可想而知,只有1家满足要求,没有采购招标最起码的要求“竞争性”,很难达到技术和价格方面综合的优越条件。我以为,不是招标的过程就是评标的原则和办法出了问题。
相对比世界银行的采购招标,并无此类规定。只要是严格按照采购指南去做了,不管届时投标的有几家,通过初审或初评的有几家,均可以继续评标,甚至决定中标的单位。由于它是有一整套制度,一整套监督和投诉办法,而且,世界银行采购招标涉及的范围很广,“等标期”也比较长。真的有可能,供应商应该能够提供设备或者承担工程,但是,由于已经承担的任务过多过重,他也会不积极响应某个具体项目的投标。
国内情况则不同。多数政府采购项目或者工程招标项目,都会有几十家单位参与投标。如果参与的人数过少,反而引人思考:其中有什么问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4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最基本的条件,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属于废标。但投标无效与招标无效并不是同一概念。如果在招标、投标、评标中,上述3家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均有效,公正性没有受到影响的,经评审后,虽然只有1家资格条件、项目性能都符合招标人要求,但报价合理,就不应轻易废标;反之,应该重新组织招标。不过,由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适用不同的法律,由不同的政府部门实施监管,操作实务中在具体尺度方面还是有差别的。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应该认定为废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采购人可以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如果招标文件中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有条件地将自由裁量权授予了评标委员会,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所有投标,否决所有投标的应该重新招标。在配套的部门规章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没有具体规定。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5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工程类招标一般不会发生只有3家投标人的情况。在设备招标尤其是非标设备的采购时如果准备不够、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对产品了解不够或对市场估计不足时,也会发生由于工艺问题、供货渠道问题、市场问题及产品专利等原因造成不够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够3家而造成的招标失败。
如果发生此类情况时,盲目结束招标工作是不合理的。此时评标委员会应给业主当好顾问,分析是由于什么原因造成的。
一般不够3家的原因有:
(1)公告覆盖的范围不够,发布时间短;
(2)资格预审不细致,或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太苛刻;
(3)邀请招标的前期工作不细致,没有做好市场调查;
(4)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苛刻;
(5)初审条件制订不合理;
(6)工艺先进,市场没有形成规模;
(7)专利;
(8)满足技术条件或工艺的供应商全国只有几家;
(9)评标委员会把握尺度过于严厉。
已经有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而最终能够参加评审的只剩1家的情况比较少见,如果发生后4种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应认真分析是否其他2家的投标文件“确定”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这里的不能满足指的是工艺技术,而不是其他。如果是因为其他条件原因(如缺少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再一次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业绩文件、制造商授权文件以及其他类似文件),应给予投标人补充、澄清的机会。如果还有其他漏项也应该通过书面澄清的方式完善,当然这种完善不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实质性条件的改变。
如果非实质性条件通过澄清后,能够达到法定投标(评标)人数,招标工作可继续进行。如果澄清后达不到法定人数,也不能因此就不算3家而直接判定招标失败。明智的做法是在剩余的2家投标人中审查是否还有竞争力。如果有竞争力,应在剩余2家内推荐中标人。如果没有竞争力,评标委员会应帮助业主分析原因,而不是简单地宣布废标完事走人。如确因工艺问题,也应分析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艺不同,有无可比性,如果是上面第6、7、8条原因又无可比性时,评标委员会应给招标人提交一份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标委员会的决议”,决议中应写清楚评标过程、废标的原因以及所采购设备的市场情况,并向监督人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建议招标人及监督机构同意采用其他哪种方式进行采购。
其实,原因找到后,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5
陈贝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提问如理解为:3家投标人均具备投标资格,但仅仅有1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应算3家,否则就不算。投标人数量应以报名的、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数为准。
在这种情形下,招标人可以与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合同谈判,原因在于本次招标和投标系有效行为,依法不需要重新招标。
从《招标投标法》角度看,本案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当重新招标的3种情形。《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重新招标只有在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所有投标均被否决、中标无效这3种情形下适用,而且后两种情形必须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至于本案例中,招标人面临选择范围过小的问题,可以通过在招标时扩大邀请范围来解决。虽然《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最低标准仅为“3个以上”,但在实践中,对一般招标项目而言,市场上合格的投标人至少也有5~7家,所以邀请的投标人数量至少应为5家,最好是7家或者7家以上,以避免因部分投标文件不符合审查要求被判“废标”而导致有效的投标文件数量过少。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6
五、某项目设计招标,购买标书共4家设计院,最后有3家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2家的标书内容基本一致,装订也一致,并且在方案和图纸方面均一致,明显的串标,但是只有3家单位。本项目不在标办备案,属于业主自行监督完成的招标行为,作为招标代理该如何进行操作?
匡庐芳 江西省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副主任
对于这种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在及时向招标人汇报,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后,可取消2家标书一致的投标人投标资格,并没收这2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或和剩下的一家进行谈价。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虽然是业主自行监督招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操作。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7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重新招标。经延长投标有效期或者招标人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然不足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本案例中因为标书内容实际已经公开,不存在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操作性,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数量不足的,经业主同意可以不再招标。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招标招设计单位,笔者已经在博客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其实这种招标有2家竞标已经很不错了。对现有的几家比较一下,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这2家还行,可以评标、推荐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陈贝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提问可以看出,本次招标不属于公开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是邀请招标。作为招标代理公司应向招标人说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后果。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串通投标的,投标无效。在本案例中,只剩下一个有效投标,由于这种情形不属于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剩下的该投标人应成为中标人。招标代理公司也可以建议招标人在设法取得该投标人同意的前提下,招标人进行重新招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8
六、开标后未在国际招标网上注册的投标商应当如何处理?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因为相关法规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因此只能以批评教育为主。
高
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有关规定,一再强调:投标方(供应商)需注意,要在开标前在国际招标网上注册。
这不是什么难事。如果投标方没有办理,只能认为责任和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具体问题的处理,还应向主管部门和国际招标网管理人员汇报和商议。
当然,关于注册问题,背后有着比较复杂的问题,这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围。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在中国国际招标网(
www.chinabidding.com
)上进行招标项目建档、招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程序。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期前在招标网上成功注册。否则,投标人将不能有效地进入招标程序。开标后未在国际招标网上注册的投标商只能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2004年9月23日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十一次部长办公会修订通过2004年11月1日公布后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第三十条:“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并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投标人可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所以,我个人认为可以由投标人在评标时尽快补上,限定个时间,但不得超出公示开始日。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19
七、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理解为立约定金?其作用是确保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署合同,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是否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匡庐芳 江西省吉安市招标投标中心副主任
投标保证金不可以理解为立约的定金,而是招标人为防范投标人参与投标时进行恶意竞标和随意放弃其中标资格的重要措施,也是遏制投标人违规操作的重要举措,因为招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之间平等的竞争。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对招标人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对相关的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实行经济制裁和给予处分。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问题理解有合理之处,但不够准确,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开标前递交的,其作用是防止投标人的活动可能对招标人造成的风险,例如问题中提到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合同等。
至于处理方式,应当按相应法规执行,不能自行决定处罚条件,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高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我理解,投标保证金不是定金。因为,投标的时候,谁能中标并签订合同是不知道的。必须经过评标才可知晓。而且,投标保证金有多种形式。如果,投标方提交现金、支票的,接近“押金”;投标方提供银行保函的,接近“担保”。
原问题对其作用说的比较对。一般比较完整的招标文件中都特别规定,有3种情况导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开标后,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合同;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不能提供履约保函。
国内早期的机电设备招标文件,规定得比较详尽和明确:如果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2%被没收;则,其中的1%归招标公司作为补偿;另外的1%归招标方,作为补偿。现在,缺乏这样明确的规定,就出现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归谁的争议和讨论。
因为不是定金,所以就没有所谓“双倍”返还的问题。如果由于投标方的违规导致招标方和招标代理公司有更大的损失,可以通过其他办法索赔。
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只是在财政部18号令中有所提及。这是一个缺陷,在发布《实施条例》等等时,应当适当弥补。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20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投标保证金与立约定金、履约保证金以及违约金并不是同一概念。投标保证金是在工程施工招标时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不当行为而蒙受损失而要求投标人作为投标书组成部分提交的保证款项,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的招标中并不需要投标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投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当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以及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招标人可根据规定予以没收。因此,投标保证金本质上应当是投标保证担保,主要是保证招标人的利益,其受益人必须是招标人。
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是通过给付一定数额(最多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金额担保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或者解除。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标时,合同尚未成立,并且作为潜在中标人的投标人并不是委托人或者“定”作人,而是可能的承揽人,支付的方向迥然不同,也没有约定适用“定金”罚则的条款,因此不能理解为“立约定金”,而是“订约”保证金,所以不存在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但如果招投标文件约定的为“履约保证金”,即在工程施工招标中,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招标项目施工的一种特殊的、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并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则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主张权利,但在其他招标活动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有关市场主体以契约的形式予以明确。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21
陈贝力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合同法》角度看,不可以。法律规定,只有书面写为“定金”的情形下,才具有法定的担保作用。其他写法诸如订金、意向金、保证金等,均不具备法定性。而且《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履约保证金,没有投标保证金。鉴于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中的惯常做法,由于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因此提问中所说的“不予退还”和“双倍返还”的规定,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才能达到这种效果,否则容易导致对方提异议。实质上,中标前合同未成立时,前者“不予退还”设置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标后、合同成立后后者“双倍返还”约定的是违约责任。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4-16 12:23
八、设备招标中哪些内容构成实质性响应?如果投标人未在标书中对这些内容文字做出响应或错误,将被专家定为废标。
何录华 河北省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因为设备种类和用途不同,不能统一定一个实质性响应条件,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和招标人商议确定并写到招标文件当中。国际招标范本上是这样规定的: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高子正 原天津国际招标公司高级工程师
设备招标中,关键的有技术条款要求和商务条款要求。
现在,多数标准的、做的比较正规的招标文件,会明确地写明哪些是关键的、实质性要求,达不到者,将作为没有实质性响应而被确定为废标。一般都借鉴国际招标的办法,对该类关键的指标,加以 “*” 号标注。
值得注意的有2点:
一是,由于多数设备类别的招标,采用的是经评审最低评标价者中标的办法,而不是性价比办法或者综合评标法(打分法)。高于要求的,不会给“加分”。所以,高于要求的投标,由于价格往往高一点,在评审中不是很有利。这种“正偏差”的投标,常常难以中标。
二是,对于加注“*”号等关键条款,如果没有技术支持,没有技术保证措施等等,也可能被评标专家认为只是照抄招标文件,从而认定为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
这类的技术指标包括:工作范围、加工精度、调整范围等等。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所谓“实质性”要求和响应,是指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要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并且没有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作了规定,包括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就机电设备国际招标而言,商务部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应予废标的情形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
(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
(4)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
(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有效期不足;
(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设备招标中的实质性条件比较多,有:(1)报价范围、方式;(2)执行的国家(省)标准;(3)技术条件中重要参数(带“*”号); (4)投标保证金;(5)投标有效期;(6)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7)投标人资格要求;(8)其他招标人在文件中标注“*”号的条目。
有时招标人还将履约保证金、索赔条款、质保期以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标示等内容也用“*”号标注。投标人应注意凡带“*”号的条款都是实质性内容,不要有偏离,如果确实达不到可以在提交质疑书面材料时,对招标人提出修正意见(因为有可能大家都达不到,尤其是技术条件中的重要参数,一定要看好),如果招标人不予更改,自己努力也达不到,那么这个项目只能放弃,因为有偏离就是废标,没有其他路径可走,白白给他人做了陪绑。即使评标委员会忙里疏忽推荐了你,合同你也签不上。
另,投标文件的密封、标示内容也用“*”号标注了的,投标人更得小心,在这个地方太容易被淘汰了,看不明白时一定得问清楚,以免发生不愉快。
如果以上几条在招标文件中并没有标注“*”号也别心存侥幸,最好不要有偏离,完全响应才有把握。因为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能疏忽遗漏了,但并不等于它们不是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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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贝力 王毅青 高子正 陆 军 何录华 匡庐芳>
本次系列文章转发完毕。
感谢《机电信息·招标投标》杂志!!
感谢各位专家!!
感谢国际招标网社区和筑龙网论坛!!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8-4-16 12:58
呵呵,终于看到全部的了,感谢楼主,辛苦了! [s:1]
为方便大家阅读,我将“专家 互动话题”前三篇的链接也粘贴如下:
转发中国机电信息·招标投标专辑 热点问题 专家互动话题(三)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5004
机电信息·招标投标专辑 专家 互动话题(二)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4950
机电信息·招标投标专辑 热点问题 专家互动话题(一)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4909
作者:
内诱外惑
时间:
2008-4-17 11:41
好帖~需要在实践中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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