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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08-5-1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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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对于这条规定,应该如何理解。
作者:
莜悬木
时间:
2008-5-15 09:45
不太明白楼主的意思,个人认为这句话说白了就是要保密,有的时候评委也是业内人士,可能和某些投标商私下很熟,所以评标开始前应该就这条规定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没发中标通知书之前,招标代理人员也不能将业主和评委的选择意向透露给投标商。以上是个人浅见,仅供参考。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5-15 11:41
这条主要是说评标有关内容的保密问题。不向与评标无关人员透露。
作者:
kobe
时间:
2008-5-15 17:55
楼上两位大侠说的很清楚了,就是保密的事情!现在有专门的法律来制裁泄密。建议洁身自好!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08-5-16 10:30
谢谢大家的意见!
我想了解的是评标结果的保密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结束?是像二楼说的那样,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都不能对评标的结果保密,还是在评标结束,宣布结果的时候可以说(如果有人问起;没人对结果表示异议,那肯定代理公司或招标人也不会去说的。)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5-16 10:53
评标结果保密结束的时间应该是评标结果公示以后。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08-5-23 16:57
请教5楼的,这个规定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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