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0楼chentonny于2008-05-22 17:35发表的: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0号令第62条中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在做招标文件时未把“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明确写入招标文件,只写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那么,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业主是否应该出具支付担保给中标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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