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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七部委30号令的一个问题,请大家讨论下 [打印本页]

作者: chentonny    时间: 2008-5-22 17:35
标题: 七部委30号令的一个问题,请大家讨论下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0号令第62条中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在做招标文件时未把“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明确写入招标文件,只写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那么,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业主是否应该出具支付担保给中标人呢??
作者: 我改名了    时间: 2008-5-23 15:01
当然要,招标文件不能对抗七部委命令,两者发生矛盾时以命令为准。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8-5-28 09:44
规定肯定是那样的,但现在有哪个发包人给承包人提供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要那样还存在这么多的拖欠工程款现象啊?特别是政府工程,球钱没得,拖欠工程款最多的就是政府!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5-28 10:07
提供担保都是相互的,不单方提供是不公平的。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5-28 10:20
引用第0楼chentonny2008-05-22 17:35发表的:
   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0号令第62条中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规定,在做招标文件时未把“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明确写入招标文件,只写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那么,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业主是否应该出具支付担保给中标人呢??

    谈谈我的看法,之所以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其目的是进一

步确认中标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没有履约能力(如保证金无能力支付等),此时,招标人可以取消其

中标资格,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二顺序中标人中选择承包商。

   至于,招标人是否要对等提交支付担保,我认为没有必要(实践中,也未见哪个承包商要求招标人提

供),其原因为监管部门在很多环节都要求招标人提供了资金证明(如项目报建时、立项审批时),

并要求资金存在“专用帐户”中,在此情况下,还有必要,多此一举吗?
作者: ciciwing    时间: 2008-5-28 16:46
我们试过有一个标只写了“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而且签合同也没有提交相对的支付担保给中标人。但是之后的所有标就在招投标办审核时必须要求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0号令第62条的条款出现。
也就是说是不能违背法规的。
作者: @@@    时间: 2008-5-30 11:54
这个我觉得实际招标文件中都不会这样些明,但是在付款方式中应该写清楚付款的比例和进度.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6-5 15:47
其实非常有必要,虽然招标人在项目前期审批时包括招标时提供了资金证明(验资证明),但从实践看,因招标人的资金不到位对投标人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还是相当严重的。那为什么30号令有规定而推行不了呢?关键问题出在有太多项目是政府投资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当地只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要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s:6]
作者: 新兵    时间: 2008-6-11 14:07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筑[2003]182号

是关于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

不知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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