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此条符合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吗? [打印本页]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8-5-28 10:15
标题: 此条符合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吗?
请问,招标文件中写明: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符合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吗?依据何在?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8-5-28 14:47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

30.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  尽管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业主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8-5-28 14:51
楼主在看了社区总版主 Laochan “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对11点建议的回复”——“九、是否应该给招标人留有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事件的权利”后,可能会对此问题有更进一步的理解。

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对11点建议的回复: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5736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8-5-30 09:09
回复的人太少了,大家各抒己见阿
我认为这种规定是错误的,对于国内招标,特别是国有资金(国有企业),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无权对评委的评标过程及结果进行干涉,更不能随意妄为了。
作者: 九月天    时间: 2008-5-30 16:36
这个估计要结合<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发放招标文件,本身就是一种要约邀请的行为,投标人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按照合同法,邀约邀请发出后,不得随意取消,否则给潜在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5-30 16:42
引用第4楼九月天2008-05-30 16:36发表的:
这个估计要结合<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我们发放招标文件,本身就是一种要约邀请的行为,投标人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按照合同法,邀约邀请发出后,不得随意取消,否则给潜在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我理解,发放招标文件应是要约,投标人投标应是承诺。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8-6-2 09:51
也就是说,招标人的要约邀请中(招标文件)规定了其可以随意撤销要约邀请的内容,或者说,规定了可以随意取消对方要约的内容,要约邀请本身是错误的。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