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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重新评标的话对专家有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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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ugle
时间:
2008-5-30 11:22
标题:
求助:重新评标的话对专家有没有要求?!
请问对重新评标的情况有没有什么规定?
是否有规定要求抽取的专家必须全部是国家级的专家呢?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5-30 14:43
13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08-6-11 18:07
不知一楼大哥说的13号令是哪个部发的
请详细说一下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8-6-12 14:02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二○○五年第 27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这里的“重新进行招标”比较明白,而“依法重新评标”我就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意思了。
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的;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重新评标的专家应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国家级专家不足时,可由地方级专家库中补充,但国家级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重新评标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前一次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需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你的招标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应该“从国家级专家库中重新随机抽取”;
如果是政府采购的招标,要么是重新组织招标,要么是对评标结果复审,不叫“重新评标”。详细可以参见《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
作者:
landfox
时间:
2008-6-12 18:28
可能叫复议吧,不同地方的称呼不同,可以是原评标专家委员会进行,或另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这里是指的是工程招标,四川省的规定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6-13 19:24
在《招标投标法》及配套的施工、勘察设计、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均没有出现“重新评标”,只有“重新招标”。两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是两个截然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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