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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工程项目的“非”主体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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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8-6-5 13:04
标题:
讨论:工程项目的“非”主体分包
过去做过的一个项目:
黄河公路、铁路两用桥,两层。主桥部分为钢桁梁结构,辅桥、引桥为钢筋混凝土。
项目比较大,分的标段比较多,第一次招标按一个标段招主桥施工(含桩、墩、钢桁梁制作安装等,只不含路面、铺轨、电气部分)。
能够承揽这个工程的施工队伍为公路、铁路壹级及以上总承包施工企业(还要有桥梁专业承包壹级资质)。但这里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即钢桁梁部分是由专业生产厂家制作和安装(全国这样规模的没有几家,投标的施工企业还极有可能同去这两三家制造厂家签订合同),那么,钢桁梁的制作、安装部分算分包吗?
提出疑问:
1、如不算分包,又是别人干活。
2、算分包它还是关键部分(钢桁梁造价含50%以上)。
3、那么,可不可以算做材料采购?可它还有制作、安装,而且钢桁梁桥梁本身还是一个整体工程。
4、联合体?那就招不起来了,因为没有几家。
最终顶着“规定”楞按分包招标的。投标人报名的不少、资审后,投标时就只有七家投标人参加了(也挺有竞争力的),钢桁梁部分还是有几家投标人找同一家生产制作厂商的情况。
大家讨论一下,依据现有法律法规,采用那种方式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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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在天涯
时间:
2008-6-5 13:58
我认为这种情况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
首先,工程建设项目并非是不允许分包的,而是严禁非法转包。
合法分包我认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招投标阶段确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部分需要专业资质的分项工程,允许采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分包;招标人也可以让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根据工程特点明确那些项目需要分包。
所以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分包项目,都是允许的,对于工程施工内容较复杂的项目也是必须的。
作者:
hbzyljing
时间:
2008-6-5 15:04
同意2楼的观点。我认为毅青老师的做法是可取的:
1、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2、我觉得该案例可能更关心的是关于“违法分包的问题”。《质量管理条例》的第七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是违法分包。因为钢桁梁的制作、安装造价高到50%。但我觉得可以采用第3种方法可以回避此问题。而且更合理些。
2、该案例可以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招标。一种是总承包招标,将钢桁梁的制作、安装全部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第二种是由钢桁梁的制作、安装单位和公路等单位组成联合体。第三种是按照分包招标。
采取第一种方式的报价可能比较高,因为钢桁梁的制作、安装单位太少,该部分报价可能形成垄断。
第二种方式可能开不成标。第三种方式是最适合的,促进了钢桁梁的制作、安装单位的竞争,以及公路等范围的竞争,施工起来可能更专业一些。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6-5 21:27
其实还有其他类似情况,如某学校要建造200m环形跑道的室内田径场,屋盖采用钢网架结构,下部为普通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网架肯定是属于主体结构,且造价比重也较大,更主要是专业性强,如果按总包发包,总包单位做不了网架,要找专业的网架厂分包,违法规定;按联合体招标,潜在投标人会比较少,可能会招标失败。所以我觉得按2楼说得,分包招标可能比较好,先将下部发包,并约定中标人为总包单位,待网架招标后,纳入总包单位的管理,记取总包管理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08-6-6 09:04
最终的方式是招施工单位的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交分包人情况,由评标委员会来一起评审。在确定总包单位的同时也确定了分包单位。
可是总感觉与法规有些冲突。钢桁梁可是关键工程和主体工程。没有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作者:
ciciwing
时间:
2008-6-13 11:53
期待有见之人为老师及大家作出更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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