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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超预算都废标吗? [打印本页]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6-10 14:09
标题: 超预算都废标吗?
<p>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万玉涛      2008-06-10</p><p>      “早知道第二次招标还是这样的结果,我们上次就不该废标了。”某单位财务处的工作人员小张后悔地说。<br />  <br />  首次招标超预算直接废标<br />  <br />  据小张介绍,今年1月,他们单位把其所需的一处预算为70万元的维修工程委托给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来完成。但开标之后,代理发现,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都远远超出了该项目的预算。代理机构把情况告诉小张后,小张的第一反应就是:“我们单位可没有多余的钱能自行支付,废标吧。”该项目宣布废标后,小张向当地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汇报了此情况,希望通过改变采购方式来完成该工程的采购。但这一申请并没有得到采购办的立即答复,采购办让其回去等消息。<br />  <br />  小张回去后,采购办的负责人找来了当地采购中心的主任以及3名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对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以及所需经费进行研究。在对维修工程进行实地考察并了解了维修的标准后,采购中心的主任和3名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摇头表示:“如此大的修缮工程,70万元根本就没办法搞定,至少也需要90万元以上才能做到。”这可怎么办呢,采购办也有些无所适从了:改变采购方式,竞争的范围缩小了,更不容易实现采购。<br />  <br />  重新招标超预算继续采购<br />  <br />  采购办考虑再三后,决定让小张所在的单位重新就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但要求更广泛地发布招标公告,让更多的建筑公司参与到该项目的竞争中来。招标公告发布29天后,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但在参与投标的11家建筑公司中,最低的报价和上次一样,依然是81万元。<br />  <br />  这次,小张没有直接要求废标,而是把情况汇报给了采购办。采购办的所有工作人员会商后认为,此项目的评审应该继续进行。“该项目的预算是去年年初做的,而现在物价上涨了,新合同法出台后,建筑公司的用人成本也提高了。该项目根本就很难按预算完成,重复组织招标,会浪费更多的成本。”采购办负责人告诉记者。<br />  <br />  于是评审活动得以继续进行,但评审结果并没有在法定的时间里向外界公布。据小张介绍,评审结束后,采购办让代理机构发布了延缓公告的通知后,便协助小张所在的单位把两次招标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及时汇报,申请追加采购预算。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痛快地答应了该项目可以追加预算。次日,代理机构公布了采购结果,当地一建筑公司以81万元的投标价中标。“早知道可以这样,第一次我们就不废标了,重新招标不仅耽误了我们的工程,还浪费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小张显得非常遗憾。<br />  <br />  废标前应分析预算是否准确<br />  <br />  “超预算就废标是自我捆绑。如果预算的确不够需要追加,且能通过正常程序追加的就不能废标。否则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而且还浪费财政资金。”一位采购人代表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但有关专家却认为,这是建立在采购预算做得准确的前提下的。<br />  <br />  业界人士称,实践中,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情况屡见不鲜,其原因有两方面:有些是采购人在招标时提高了采购标准,而有些超预算的情况是预算做得不准确。<br />  <br />  因此,专业人士认为,在遇到多数供应商或者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时,应进行冷静全面的分析,如果不是几家供应商联合围标或者串标而导致的超预算,就应该考虑采购预算是否做得准确,或者是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项目的具体内容有较大幅度的调整,影响了原来预算的准确性。如果排除了围标、串标的可能,项目的具体内容也没有调整,那么就应该考虑到再次采购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请示有关部门后,继续进行评标。但是评审结果出来后,不易立刻就公布结果,应待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追加预算后,再公布中标结果。</p><p>原文:<a href="http://www&#46;ctba&#46;org&#46;cn/list_show&#46;jsp?record_id=65463">http://www&#46;ctba&#46; ... jsp?record_id=65463</a></p>
作者: 飘落的叶子    时间: 2008-6-10 14:46
我想请问一下楼主,如果是工程招投标工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可以按照你上述案例的方法操作吗?
作者: 人在天涯    时间: 2008-6-10 15:07
在定业主标底前首先需要专业的单位做预算,按说一般财政局还有对预算是否合理进行审核的。
其次就是这家代理公司不负责任,他们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可能已经做的很好了,但是他们没有站在业主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在业主没有专业人员的情况下,没有把可能出现的风险给业主分析情况。
作者: kobe    时间: 2008-6-10 16:27
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不一样,相对而言,工程招标假如设标底的话,那是专业的工程造价人员做出来的,而政府采购相对就没有那么严,不是什么大问题!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08-6-12 18:51
工程招标有工程量清单,而且都会随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他们如果觉得清单价格太低,无法完成的话,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由招标人重新审核后恢复投标人,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部提出疑问,那就表明他已经认可了工程量清单,那就必须按招发放的工程量清单执行。
个人见解!
作者: aaxx    时间: 2008-6-13 08:22
出现这个问题是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没沟通好,运作问题
作者: mjx116    时间: 2008-7-15 01:43
政府采购法里对此种情形规定的很明确啊,主要是审查招标文件有无不合理的地方,如有就更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预算不准确偏低是招标文件的问题,如招标文件没问题,就应废标,经采管部门同意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招标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8-7-15 13:45
政府采购中的预算一般都是具体使用用户做的市场调研和根据以往使用情况而做的预算,因此准确性只是相对的,用户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向财政申请资金,等到资金申请下来可能市场行情又发生了变化,因此准确性又是不确定的,而工程招标的预算或者标底则是招标人委托有造价资质的单位根据图纸制作出来的,一般是比较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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