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wlwxzhao于2008-06-10 19:21发表的:
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是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是履约银行保函或者是履约担保书。
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看,个人认为应该提倡和推行履约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这两种形式,以减少施工企业的财务压力。
另应在施工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要同时向施工企业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事实上,业主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比比皆是,概率大大高于施工企业违约概率。2004年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强制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至今已四年,应好好总结经验,在其他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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