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0楼毅青于2008-06-17 14:06发表的:
“标前会”和“踏勘现场”应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首先,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前会”和“踏勘现场”的时间、集合地点和是否由投标人自带车辆等内容。在发售招标文件几天后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时间前几天组织和举行(留出招标人讨论和确定澄清文件的时间)。而后,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和所以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和“踏勘现场”。
为便于操作和节省大家的时间及费用,“标前会”和“踏勘现场”最好一起组织。
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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