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请教大家一个关于“必须招标项目”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wangkb
时间:
2008-6-17 19:22
标题:
请教大家一个关于“必须招标项目”的问题
关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招投标法规定以下三类项目必须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又说: 本规定第二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折。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这两条个规定应该怎么理解?我觉得招投标法已经很明确了,那三类项目必须招标,那么《规定》里面所要求达到的四条标准不是有冲突了么?例如,投标法规定的使用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必须招标,但是如果这个项目很小,没达到《规定》中四条中的任何一条,那还必须要招标么?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6-17 20:05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标准》是《招标投标法》的配套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应按照后者规定执行,所以没有达到标准的就不需招标。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6-18 08:03
同意1楼的意见。
但有一点,就是楼主举的那个例子:“使用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必须招标,但是如果这个项目很小,没达到《规定》中四条中的任何一条”。
在我印象中,对于使用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不能与其他项目相比较。他有其特殊性,而不看项目投资的大小,均需进行招标。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8-6-18 15:15
还有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文件均对此有明确规定。
作者:
liuzy2000
时间:
2008-6-18 15:41
只要达到一定规模的一般都要招的,不管是强制性招标的和非强制性招标的。机关事业单位具体操作一般根据各级政府的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来操作的。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6-28 15:03
关于强制招标所依据的是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只有同时满足这两者才必须招标。否则不需要招标。至于4楼所说的只要达到一定规模的一般都要招的,不管是强制性招标的和非强制性招标的。我想从节约资金的角度考虑是对的。但没有法律,政策法规支持。所以非强制性招标的主动权还是在业主一方。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