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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地震引发的施工单位索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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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8-6-23 11:11
标题:
讨论:地震引发的施工单位索赔问题。
地震造成了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先别开合同不说(合同条款自身就有矛盾),有没有依据或惯例?
作者:
kobe
时间:
2008-6-23 12:11
这个还真不清楚,排队,等待高手的回答! [s:4]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6-23 14:55
先分析地震在合同中约定的是什么?
应该属于不可抗力.
按合同约定处理.
一般按如下原则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8-6-23 16:52
一般按如下原则处理:
(1)工程本身的损害、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这个处理原则的出处是哪?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6-23 17:4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6-23 18:20
《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罗马法的根本训条:“对偶然事件谁也不能负责”,“偶然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
不可抗力作为人类未能克服或征服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对于仅仅以主体存在的合同当事人而言,无疑是过于强大,以致于出于人道关怀的民法无法苛责于任何一方,由此而产生不可抗力免责规则。
综上所述,地震损失施工单位的损失,无法向建设单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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