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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如何处理才合法、合理 [打印本页]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6-26 08:10
标题: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如何处理才合法、合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size=4](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size]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上面三个办法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所作规定不一样,前两个是不予受理,后一个是受理后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请教:1、为什么2003.3.8和2005.1.18出台的是一致的,2003.6.12出台出于两者中间的倒是不一样。这是因为起草的人不同的缘故,还是有什么其他讲究?
2.实际工作中,对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究竟该如何处理比较合法、合理。本人倾向于不予受理。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8-6-27 15:02
首先应当遵守法规的要求,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执行的细节可以有自己的理解。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6-27 16:50
尽量简化!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6-27 17:00
感谢专家,我现在不明白的是同样是七部委的规章,为什么会出现不一致?有人能回答吗?
说的不好听,上面制定政策是有闭门造车之嫌,有不深入实际之嫌,有不听专家意见之嫌。。。。。。。。。。。。
作者: vox123    时间: 2008-6-30 08:57
我觉得并不冲突啊,三个文件针对的是不同的招标项目:施工、货物招标、勘察设计招标,针对不同的项目对密封不符合要求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作者: 莜悬木    时间: 2008-6-30 10:26
还未做过土建的项目,不过设备的倒是做过几个。一般来说,如果投标商拿来的投标文件未密封好,我们会当着他的面儿帮他密封好,毕竟投标商大老远的跑来一趟不容易,因为投标文件没有密封好就不接受有些不近人情。
作者: dqluol    时间: 2008-7-4 09:34
应不受理,但人家马上密封了,只要在投标截止日前再投交,是要受理的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8-7-4 09:54
同意5楼、6楼的说法。
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出现投标文件密封不好的情况,均让其尽快在现场密封一下(注意,这里是让他们自已来密封),有时我们也提供胶水类的东西,并在开标时间截止前交上。
作者: yuyuswim    时间: 2008-7-10 17:20
这个情况应该分为两种,如果时间没到,一般你要是不予受理的话,投标商要是自己把文件又密封好了,而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了,还是要受理的,但在截止时间之后,开标检查密封性时才发现密封不严,那就废标或不予受理了
作者: yuyuswim    时间: 2008-7-10 17:22
而且,废标这个词,应该是开标时间到了才能用吧~~~~· [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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