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goldseason于2008-07-02 21:24发表的: <font size=\"2\">我突然有了个想法,是否可以废除现行的所有招标法律、法规,让国资项目项目法人有充分的定标权。监管部门采用“事后控制”的办法,待项目建成后,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领导人的政治前途挂钩,说不准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font> .......
引用第8楼goldseason于2008-07-03 10:02发表的: 建议对每一招标反腐败法律、法规出台作“国民经济评价”,凡是经济不可行的法律、法规,均不应实 施。不知道,相关管理部门在出台每项招标反腐败法律、法规前是否作对投入、效果,等作过预测、评估 过吗?现在又出台公告制度,国家在这方面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多少,能减少的腐败案例又是多 .......
引用第9楼汉瓦于2008-07-03 21:59发表的:
其实个人认为,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目的,一是调整和规范有关各方主体关系和行为,二是维护正常的经济交易秩序,是属于商法范畴为主的法律,不象合同法是属于民法范畴的。因此,商事活动的营利特殊性使得民法中平等自由等原则经过商法的改造,变成为具有新的内涵的商法原则。虽然在我国采用的是民商法统一体例。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绝对不是为了反腐败,它只是想规范市场的交易行为,但在实践中似乎反腐败的功能被强化了。话说回来,反腐败的目的,其实质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正义。因此,不要责怪招标投标的反腐败职能,反腐败是为了公平,必要的程序会损失一部分效率,但效率必须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否则就是自由市场经济了。但是要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目前世界上并没有市场完全自由的国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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