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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布失误以免重蹈覆辙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7-4 15:38
标题: 公布失误以免重蹈覆辙 【转贴】
公布失误以免重蹈覆辙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5-22  万玉涛

  “这家公司的投标报价是最低的,工程设计方案也是最优的,可是评标委员会却只能把他们的投标判作无效投标。面对这个结果,这家公司的项目经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们却都表示惋惜。我的心里更不是滋味!”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完当地一学校的二期工程招标后,该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小李非常遗憾地告诉记者。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据小李介绍,受采购人的委托,上一个寒假的时候,他们中心再次就其所需的学校二期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在审阅商务条件、技术方案、投标报价的过程中,评标专家们一致认为H公司的综合条件是最好的,应该是最后的中标供应商。但在评审环节结束后,小李在协助专家们进行分数汇总时,却惊讶地发现,H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工程名称并非此期工程招标的名称,而是该中心暑假时就同一采购人组织的一期工程招标的工程名称(参与一期工程的投标时,H公司因为报价太高,痛失了机会)。怎么办?小李犯难了。
  
  这一“重大发现”很快就让评审现场炸开了锅:5位评标专家中,有两位专家主张允许H公司项目经理到现场来就该问题进行澄清;另外三位专家却表示,投标的工程项目名称属于招标的实质性问题,不应给予澄清的机会。现场,采购人代表也表了态:“这个问题不是什么大问题,一定是因为都是我们学校的标,他们在制作投标文件时,不小心就给搞错了。”看到评标现场因为“三对三”无法得出结论的场面,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投标时工程名称都搞错了,施工时指不定他们还会出别的纰漏。”表达完毕,还转向了坐在旁边的公证人员:“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呀,老张?”公证人员笑着点了点头。
  
  接下来,评审现场,除了小李之外,大家都参与了热烈的讨论。最终,观点出现了完全一边倒的情况,在场的人都劝采购人代表不要再考虑H公司了,工程建设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采购人代表虽然有些于心不甘,但大家都在说服他,而且说得也不无道理,他也只好认了。
  
  “说实话,我当时很想发表自己的看法,给H公司澄清的机会,这毕竟只是制作投标文件时的一个疏漏而已,也可以称作是书写方面的明显错误。如果把它算作书写方面的错误,根据《政府采购法》是应该给予供应商澄清机会的。”小李惋惜地表示,“但我却最终什么也没有说,因为我们中心有规定,涉及到对供应商的评价,不允许我们在现场的工作人员发表任何言论。哎……”
  
  最终,另一家公司以高出H公司4万元的价格中标,建设方案也与H公司有别。“这个事情虽然已经过去很久了,但是我还是非常遗憾。也正是因为这件事情,我向领导提了个建议,我们要做一个制作‘投标文件提示表’挂在我们发放招标文件的办公室里,把我们在招标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荒唐错误进行匿名公示,以提醒其他供应商,例举错误一栏随时可以添加内容。目前这个表正在研究汇总,很快会出来。”小李介绍说。
  
文章录入:蒋莉蓉    责任编辑: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8-6-25 上午 11:50:38
来自:http://www.caigou2003.com/theo/g ... 2112950_217770.html

【转载者注:这种疏漏可能比较常见,此案例可作参考。但是,是不是绝对不允许澄清?我还没有确定的想法。请大家讨论。gzztitc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7-4 16:25
这是“评标”。招标代理公司在“开标”时制作的“开标一览表”,有项目名称、投标人报价等关键性

信息,投标人已对之签字确认了(相当于已经澄清了)。

  而且,投标文件中项目名称那几个汉字书写错误,也不是废标条件(除非招标文件有规定)。

废标的依据在哪里?
作者: kobe    时间: 2008-7-4 16:42
坐个板凳,看高手怎么解释。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7-4 17:43
工程名字错在什么地方?

类似错误其他投标人也经常犯。一般是技术标的说明部分中,或者是页眉处。
不同的工程,同样的错误,评标委员会有废的,也有不废的,似乎都有理由。也没见投标人投诉或斥疑过。
作者: 李皓然    时间: 2008-7-5 07:39
难道名称错误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废标依据之一?
作者: aaxx    时间: 2008-7-10 16:22
引用第1楼goldseason2008-07-04 16:25发表的:
这是“评标”。招标代理公司在“开标”时制作的“开标一览表”,有项目名称、投标人报价等关键性

信息,投标人已对之签字确认了(相当于已经澄清了)。

  而且,投标文件中项目名称那几个汉字书写错误,也不是废标条件(除非招标文件有规定)。
.......

作者: yuyuswim    时间: 2008-7-10 17:30
这个应该不是废标的条件吧。。。没有理由的,就算是实质性问题,也是扣分点而不是废标条款吧
作者: dj月光    时间: 2008-11-27 17:04
工作人员比较笨,专家都评审完了,还会让专家发现这个问题。经验少啊。要是真找问题,多的是。名称错了,这根本就不能算小问题。那如果这样报价错了,怎办?改下?这首先是符合性审查里的内容,符合性都没过,还谈什么。现在这个政府采购权力都在采购办,监督人员一句话,谁敢违背,虽然说的只是一句算是暗示的话。现在已经他们一句话可以马上否定整个招标。嘿嘿,哈哈
作者: dj月光    时间: 2008-11-27 17:05
以上发言很是语无论次。不过还是语无论次的好啊。 [s:8]
作者: beyond7187    时间: 2008-11-27 17:13
没有资格预审吗?  在资格预审时招标人没发现吗?
这给投标人带来多大损失啊~
招标的意义是为业主选择最优的中标人,这个应该由业主定倒底让谁中标,评标委员会怎么能有权力定标呢
太假了
作者: ninger_85710    时间: 2008-12-3 14:21
不管事情的结果如何,我只是觉得这个错误实在是太。。。哎,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形容了。投标某个项目居然把项目名称搞错,哎,心不可浮、气不可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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