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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不足三家造成竞争力不足 [打印本页]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08-7-7 10:53
标题: 投标人不足三家造成竞争力不足
在接受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该重新招标;评标时通过初步评审的不足三家的话,也应该重新进行招标,因为不足三家已经造成了竞争力不足,而不是经过评委认定是不是造成了竞争力不足。
    个人理解。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7-7 11:05
貌似不是这样的

投标人不足3家,无法开标,应该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时有3家或以上,但初步评审后不足3家的。似应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是否造成竞争力不足,再作处理。

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有竞争力的,可以继续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已造成了竞争力不足,应废除全部投标,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 hanjunxing    时间: 2008-7-7 13:09
第三十一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对两家以上集成商使用同一家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集成产品一部分的,按不同集成商计算。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7-7 14:42
引用第0楼海龟子2008-07-07 10:53发表的:
  在接受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应该重新招标;评标时通过初步评审的不足三家的话,也应该重新进行招标,因为不足三家已经造成了竞争力不足,而不是经过评委认定是不是造成了竞争力不足。
    个人理解。
楼主的理解不对。
投标的每一个过程都是竞争的过程,不能简单地以竞争不足而重新招标。
作者: happyue    时间: 2008-7-7 14:59
引用第1楼汉瓦2008-07-07 11:05发表的:
貌似不是这样的

投标人不足3家,无法开标,应该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时有3家或以上,但初步评审后不足3家的。似应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是否造成竞争力不足,再作处理。
.......

请问各位老师,这句话摘自哪部法律?谢谢
作者: hanjunxing    时间: 2008-7-7 15:19
回4楼 13号令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7-7 15:24
是否有竞争力不完全取决于投标人数量。
其次如果是政府那么无论是否有竞争力都应该重新招标。
作者: godboy    时间: 2008-7-8 10:18
竞争力,一个是投标人的数量问题.另外数量不足三家就不一定没有竞争力,还要看市场上的生产商的数量,还有就是供给情况,
作者: 面霸180    时间: 2008-7-8 15:16
竞争力确实不能以数量来定!
作者: hnzzp    时间: 2008-7-8 16:16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无论是货物、工程、服务或国际招标均不能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法》规定要重新组织招标;《政府采购法》规定,若在采购程序上合法,可申请转化其他采购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无权决定是否继续评标,只有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决定才行;
    在国际招标中,若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指一个包的投标人),在延期七天,若还不足时,申请开标评标;
    在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即使投标人(指一个包的投标人)初审符合三家或三家以上,若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该包也要作废标处理。
   在世行项目采购活动中,世行官员并不认为只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才具有竞争性,二家也可以开标评标;
   不同项目适用的法律不同,要看你所做的项目是政府采购、工程等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7-8 16:56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显然,经过各环节评审后不足三家的,是否否决所有投标是有条件的,且应该由评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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