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楼tommyhu于2008-07-08 14:45发表的:
呵呵,这个事情已经处理完了,但是我自己心里有一些迷惑的地方,就拿出来在这里讨论一下。我觉得这的价格修订,虽然说是属于评标价格,但是在业主的采购意图里还是2台该设备,而不是1台,所以,的确是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当然私下里这个不是什么大问题,但是我想明确的就是这是否应该算他们投标保证金不足而已。至于1楼说的,不予考虑,你那都是具体实施措施,谁都会。我这里讨论的是各位的主观意见啊,^_^。
引用第7楼tommyhu于2008-07-08 16:47发表的:
其实这都一样,因为如果说计算错误而少报价人家也可以故意而为之啊,呵呵。当然,投标保证金应该是投标金额的百分之几,我想表明的疑惑就是如果发生实际上对投标金额产生变动的因素时,这个投保金额的计算情况以及涉及的保证金的担保情况。如楼上GOLD版主所言,没错,投标保证金只是和投标人的投标金额有关的,不关评标价格的事,但是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什么,当投标人所投产品数量实际上不满足招标人的需求时,如果说这个时候这家投标人通过算术修正及投标范围修正后的价格仍然是最低评标价时,按照国际招标的惯例,应该是他们中标,但这个时候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却无法起到全部担保作用,不是么?
引用第9楼goldseason于2008-07-09 09:02发表的:
招标代理公司在很多情况下,其主要任务也就是把招标代理流程演绎好,至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合理性问题,也只能是“肉食着谋之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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