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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中国招标投标法的些许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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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华时代
时间:
2008-7-16 13:51
标题:
对中国招标投标法的些许看法
目前,国内招标投标行为活动中的串标、招标人投标人互相勾结等暗箱操作现象普及全国,使招标投标行为活动流于形式而非实质意义上的招标,这种现象已经成为公开秘密式的见怪不怪的经济现象。殊不知这是严重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的,我国招标投标法对违法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既然有惩罚机制,那些违法人为何不怕呢?利益受到侵犯的招标人、投标人为何沉默呢?国人又为何麻木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此种违法行为证据材料难以搜集,再加上人事关系复杂的官官相护,美其名曰:执法部门不敢轻举妄动,其实是也不想动。
二、不服这种行为的利益相关者看到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的消极态度,也只好望而却步了,再说还有身边类似违法行为都是不了了之了,所以也就从众了。
三、国人视野中随着一个又一个违法行为堂而皇之的出现渐致普及,自然也就麻木了。
在这里我想说:当一个法律部门所规范的行为违法现象,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的时候,我们不得不承认该法律已经严重滞后且需要更替了,不管其是新出台的法的还是旧法。应该引起重视的是,出现这种后果不单是执行环节的问题,而是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着无法克服的问题。律条仅仅停留在单纯规定禁止某些违法行为层面又何用之有呀,关键是在实施层面如何禁止,对于这些证据难以搜集的违法行为,要想减少或禁止违法行为,就必须把该行为过程中主观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使该行为的参与者们的自由裁量预谋破产,最终致使违法行为无处藏身。而我们现行法的失察之处正是这种裁量的空间太大。给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以滋生的土壤,所以导致所规范的行为依旧是换汤不换药的后果,最终以宣告失败而告终。如果中标条件和评标标准在实施层面的裁量余地没有了的话,我想我国的经济秩序可能很快就会有质的飞跃。试想如果价格低者中标,中标后再交上履约保证金,当然也可以提高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另外配合用付款方式来制约投标人履约的保质保量。如此一来或许会克服现在这种弊病。如果这种现象不尽快根治将会祸害无穷。笔者随心一侃聊以自娱,也或许这种现象是各种力量斗争的形势外化和集中表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过我坚信这不会是现阶段的产物,让我们期待在不远的将来,太阳会透过乌云放射出万道光芒来吧。本人不喜欢长篇大论所以就不像写论文似的阐述清晰,该论对于问题症结描述得过于简单,可能致使有些局外的读者看不太明白。抱歉。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08-7-16 14:09
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的办法同样也要从多方面考虑,这样说起来有些圆滑,情况也的确如此,楼主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其中之一,同时也要看到由于管理方法不当也产生很多违规问题,钱老提出给招标人以定标权就是解决的办法之一。楼主能直面问题,还是要顶。
作者:
安华时代
时间:
2008-7-16 14:13
谢谢版主
您真的是好版主
体察入微!
作者:
ahdavid
时间:
2008-7-16 14:37
“试想如果价格低者中标,中标后再交上履约保证金”
这种方式并不能遏制当前所存在的问题,如果某次招标过程中,所有的进入投标过程的潜在投标人均被某一家控制了,这个时候这样的定标方式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
作者:
安华时代
时间:
2008-7-16 14:56
我还有点想法:
现在企业好多都私营企业,哪个企业愿意多花钱,买东西.肯定都希望,钱越少越好.
价格低者中标 我看会慢慢不良发展!(国家不出法规规范的话!)
作者:
daisyjj
时间:
2008-7-17 11:20
嚷嚷的太多了,没有用
是麻木了。
麻痹也是勇敢表现!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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