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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怎样防治串通投标 (一些见解) [打印本页]

作者: 安华时代    时间: 2008-7-17 08:42
标题: 怎样防治串通投标 (一些见解)
(一)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信息沟通机制

建议建立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信息沟通机制,由监察、发改、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部门参加,以情况通报的形式,增进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促进各部门监管规范、规则的衔接统一。

(二)研究制订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做法,根据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实际,建议制订出台《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规行为的具体认定条件,并将其列入招标文件废标条款中。如,有下列情形的可按废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2、           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基本雷同的;

3、开标前已有反映,开标后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等与反映情况吻合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雷同的(文字编排、文字内容、文字及数字错误等)。

(三)落实措施,减少串通投标的机会
    1、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2、提倡采用资格后审。

3、延长或取消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

4、取消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

5、提倡实行最低评标价法。

6、严格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时严格核对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保证金出票单位、投标文件印章以及项目经理证书、项目经理安全证书的单位名称都必须完全一致。对投标人授权代表及项目组成员身份核查,重点核查其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单位或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不一致,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7、严格投标保证金结转方式,投标保证金拒绝现金交付,必须通过投标单位银行帐户结转。

8、禁止直接向个人拨付工程款,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基本帐户或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且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帐户。

9、实行投标人基本情况备案,由投标人如实填报《项目经理后选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项目技术负责人后选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后选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前半年录入投标人基本信息库,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委托重庆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管理和提供查询,开标时一一核对,如有不符,按废标处理;如投标人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可委托公证机关出具公证证明。

(四)尽快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

委托行业组织如重庆招标投标协会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管理评价、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撑、信用信息查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及时将投标人的失信行为收集、统计交由行业组织录入该企业的信用信息中,最终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
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应实行动态跟踪检(抽)查,主要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中标单位现场到位人员与投标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检查工程款的支付和流向。尤其是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要进行重点跟踪监督,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防止恶意低价竞标、标后高价结算。对发现存在挂靠及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理以儆效尤。

(六)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加大违规违法惩戒力度
   一是要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对于利用个人相关资质参与违规违法活动的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应及时限制或取缔相关资质,并视情追究个人法律责任。二是对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的相关企业,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限制或停止该企业一定期限在渝的市场经营活动。三是对于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主动检举揭发的,实行免责制。四是建立违规违纪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于被查处的违规违法行为,除纳入相关的信用体系以外,一律公开曝光,以强化震慑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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