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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担忧! [打印本页]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7-25 06:03
标题: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担忧!
<p>  我很欣喜在09年1月1号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将全面实行,这将是整个招标界的一次改革,促进了中国招标事业的发展.但是看完整个公告后我还是对它的实施力度有点担忧。</p><p>  首先,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这里面并没有提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告部门”)什么时候做出处理决定?!如果主管部门一拖在拖,这必将影响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实施力度。</p><p>  其次,针对的主要对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只提到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现在的招投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也会直接参加。他们一旦违法了将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那这里就有一个前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处理,并且自己不违法参与,如果行政主管部门自己都违法参与了招投标活动,那他又有什么资格去处罚别人呢?并且谁去追究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p><p>  最后,希望有关部门能进一步完善这个即将出台的公告.这是我的一点粗浅看法,希望有关专家批评,指点。</p>
作者: plumliu    时间: 2008-7-25 09:04
看得出楼主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作了一番思考。为更有利于阅读,特对楼主的贴子版面进行了调整,以期引起大家的更进一步讨论。
作者: ahdavid    时间: 2008-7-25 09:36
关注中,这个平台要是建立起来了,对很多公司都是有很大的影响的。
交通部以前搞过一个文件,被很多招标人采用过,如:

凡是在交通部办公厅公路字(2007)109号文件附件《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主要信用信息》中收到行政处罚和司法认定的施工企业,谢绝其对本项目任何合同段提出资格申请。
“2005年至2006年全国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主要信用信息(批评处罚类)”

凡是在那个名单里出现的单位,在资格预审的时候就很很容易被咔嚓掉。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7-25 09:50
不过,万事也要讲个度. 一次是贼,是不是永远是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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