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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要上演"工程上马,人员下马"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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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华时代
时间:
2008-7-25 14:13
标题:
不要上演"工程上马,人员下马"的悲剧
目前,全国都在对商业贿赂案件重权出击,此案再此提醒人员,特别是建筑领域的相关人员,承揽工程靠的是企业的声誉和质量,而不应是金钱交易,千万不要再上演"工程上马,人员下马"的悲剧。
是这样的:原本承包工程有正当收入,却为寻求不当利益给他人行贿,最终因行贿罪锒铛入狱。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秦某行贿一案,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此案的受贿人于某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秦某在日照某学院新校区建设中承包了部分土方工程。后为能揽到更多的工程并在工程质量方面得到发包方负责人于某的照顾,于2005年,先后向于某行贿现金8万元,于某予以收受。后被查获。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秦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秦某的认罪态度好,于军系投案自首,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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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
路漫漫
时间:
2008-7-25 20:50
严厉打击幕后交易
作者:
qhcjq
时间:
2008-8-13 16:39
哎~~~只能长叹一声了
作者:
rxl2004a
时间:
2008-8-14 08:44
严打了
[s:8]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8-8-14 08:52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不知道“国家工作人员”是什么概念?
普通的国有企业招标人中的工作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吗?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员工属“国家工作人员”。但不知道国有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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