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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实质性响应问题.(急) [打印本页]

作者: baorx    时间: 2008-8-5 19:40
标题: 请教:实质性响应问题.(急)
请教: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如果投标人提交的质量认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过期,后经评标委员会询标后,补交了新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生产许可证书,并在本次评标中得以成为合格投标人,然而在有投标人提出质疑后,进行二次评标复议时,却推翻了第一次评标的结论,认为不能进行补交,应该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这样合理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8-6 09:09
递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后的所有文件都不能接受。
作者: zhubw    时间: 2008-8-6 09:21
不能进行补交,应该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作者: 悠莲傲雪    时间: 2008-8-6 11:00
不可以吗?我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但是没有人提出质疑啊。

你很有运气!
作者: anderaw    时间: 2008-8-6 11:18
学习啦!谢谢
作者: ehe    时间: 2008-8-6 15:15
不能补交,只能澄清
作者: wsytl1976    时间: 2008-8-6 15:52
补交肯定是不对的,允许他一家补交,别人家也要补交材料怎么办?这是原则问题,不能乱来!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8-7 11:38
对 “请教:实质性响应问题.”的跟帖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人们在实践中,常常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理解什么样的条件是“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

我个人的意见,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质量认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而投标方不能提供,则是未能从实质上响应;

但是,如果投标方由于某种失误,未能提供完全合格的有关证书,则还应该进一步具体分析:如果,他是提供了“过期的”证书(注:很多时候,不是提供证书原件,而是提供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件复核),那么,那种错误还不能说是实质性的。因为,不是没有,而是提交了错误的复印件。在投标方经常参与投标的情况下,这种错误还是很可能发生的。

在此情况下,不能因为个别的错误,就判断其整个投标不合格。那样,可能在整体上失去了比较有利的竞争者,对真正希望通过招标竞争来选择中标人的招标方也是不利的。何况,政府采购法第36条列出的几种“废标”的情形,也没有此情况。

具体的做法:如果,投标方是本地的,可以立即补充证书(此时,应带着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评委会),时间,当然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过时不候。

如果,该投标方不能及时补充,则那是他自己的责任。

如果,投标方是外地的,也可以让其总部直接传真将现在有效的证书传真过来;然后,再以特快专递的方式,补充寄来复印件(加盖公章)。

现在,不少评标工作,都是不允许任何补充修改的,那过于绝对。

在实践中,掌握好“分寸”是重要的,也是不很容易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8-8-7 11:47
同意7楼观点。
作者: rona    时间: 2008-8-7 11:58
我也比较同意高老的看法与做法
以前只是觉得公平是最重要的,所以要么全允许,要么全不允许,一视同仁.
现在觉得实践中更多的可能需要从效率与竞争的角度来看待招标活动
虽然有时还是有很多矛盾.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8-7 12:00
引用第7楼gzztitc2008-08-07 11:38发表的:
对 “请教:实质性响应问题.”的跟帖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人们在实践中,常常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理解什么样的条件是“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
.......


gzztitc说的很有道理,没有提供,提供错误和没有应该区别对待。但是目前这个招标程序中很难于把握,所以基本上是同样对待的,于没有提供和提供错误都按照没有对待。
招标目前已经基本快到了登封造极的地步。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8-8 15:43
对 实质问题的 再跟贴 080808

再重复和概括一下,我以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该注意并区分如下四种情况

第一,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资质和证明等要求,合格,进入下一步评标;

第二,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或者有关证明等文件,被认为是没有实质性的响应招标要求;作为不合格,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

第三,提供了有关资质或者证明文件,但是,存在暇疵;可以允许澄清与补充。澄清或者补充后,是否符合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第四, 对于借用资质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伪造资质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包括以后被质疑和揭发出来的,评标委员会不仅应该坚决拒绝其投标,还应该严肃批评和处理,包括汇报给监管部门,记录为“黑名单”。

我以为,那才是评标委员会真正起作用的“评标”,那才是真正有“专家”参与的评标。
作者: baorx    时间: 2008-8-10 17:36
引用第7楼gzztitc2008-08-07 11:38发表的:
对 “请教:实质性响应问题.”的跟帖

这个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人们在实践中,常常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问题的核心,是如何理解什么样的条件是“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
.......

谢谢提供宝贵的参考意见.
作者: naoko    时间: 2008-8-13 08:32
不提倡7楼办法。
可能7楼还没有因为此类问题遭受过质疑。
关键看招标文件如何阐述,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后递交的文件不予受理”,那作为项目负责人就不能采用7楼办法,到时候有嘴说不清。现在供应商的维权意识很强,招标文件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临时随机处理但脱离招标文件,必然会导致质疑投诉的发生。
以上是个人观点。谢谢
作者: 面霸180    时间: 2008-8-13 11:27
我前一段时间刚好也接触了一个相同情况的项目,同样是过期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复议了两次才搞定。专家有的时候真的很怕担责任,对自己的评审结果很怕变更。不过还是坚持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拒绝接受任何文件。
作者: flashman9911    时间: 2008-8-13 16:25
7楼的观点存在一定的风险,个人认为最好还是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注明,这样才能做到严谨和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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