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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关于20天有效期的新作法。 [打印本页]

作者: huishu    时间: 2008-8-18 11:05
标题: 讨论:关于20天有效期的新作法。
某公司有一大型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政府要求于×年×月×日必须开工,而此时招标时间紧张,刨除5天的招标公告时间后,剩余时间仅10天左右,不能满足20天的规定。该公司向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调整为7天。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复为:鉴于该工程为当地重点工程,为支持该项目建设,请各投标人加班,每天共计24小时作为3个工作日。
这样就满足了20天的要求。
请大家讨论一下,这样合理合法吗?
作者: 汉瓦    时间: 2008-8-18 11:45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FONT-SIZE: 15pt; COLOR: blue;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如若监狱中的罪犯服刑天数可以按<span lang=\"EN-US\">24小时算3天,那么楼上所述的说法,也不无道理。</span></span></b></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FONT-SIZE: 15pt; COLOR: blue;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span lang=\"EN-US\">这样的话,管理部门,算你牛!</span></span></b></p><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3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span style=\"FONT-SIZE: 15pt; COLOR: blue;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hansi-font-family: 宋体\"><span lang=\"EN-US\">我服了你!</span></span></b></p>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8-8-18 13:42
批准不招标直接发包即可,何必有当biaozi又立牌坊呢!
作者: wlwxzhao    时间: 2008-8-18 14:15
大家说说看:
1、全国各地究竟有多少项目的招标是严格按照二十个工作日执行的。
2、有多少是通过楼主说的方法或是让投标人书面承诺等形式不执行上面规定的。
3、举个特例:如果一个项目合同估算价为210万元,各投标人二十个工作日编制投标文件是否过长,或者说国家规定的二十日是否就一定科学合理。
作者: rona    时间: 2008-8-18 15:28
二十日,不是二十个工作日,好多做到了.
如果预算水平能提高,就不会出现这么多紧急采购
作者: jnzqj    时间: 2008-8-18 15:36
确实遇到这个问题,该怎么办呢?
作者: bbbylkwhm    时间: 2008-8-18 16:11
这样做肯定是不行的。非常同意“汉瓦”的意见。
二十日是最低标准,是为了投标人能够作出优秀的投标文件,是为项目着想,凡事走在前面,,不要项目说了好半天了才去发布招标公告,也不要报名截止了才想起做清单,招标人多认真点,就不会又那么多的问题。
不够二十日,应当推迟投标截止期,最少应当满足十五日。
作者: flashman9911    时间: 2008-8-18 18:31
招标管理部门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那些监督部门都去吃屎了吗?
作者: fulgor    时间: 2008-8-19 08:50
能想到这种办法的人真是“天才”。
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08-8-19 09:18
早干嘛去了,那么大的项目也不是一时半会想干就干的,时间安排这么紧,之前在做什么呢?
作者: lethe    时间: 2008-8-20 09:17
7楼说话有点过,这样的做法固然不对,但作为政府重点项目实施工程,一个小小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有何能力螳臂当车??在这个特定的有中国特色的建设市场中,有些东西不是自己所能左右。所谓屁股决定脑袋,你换位思考下的话就能理解当地监管部门的难处。这个“无耻”应该不是招投标管理部门自己所愿,但是项目总还是要抓紧时间推进,不管工程前期政府如何扯皮或者耽误时间,到了这个份上就没有去争论孰是孰非的必要,加上上层的压力,他们这种做法也应该说是不得已而为止。
同时,我也认为这样的做法很荒谬,的确有当bz又立牌坊的嫌疑,首先我们应该强调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到投标截止时间必须满足20日,但是如果真的做不到我觉得政府部门也不能把压力全压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头上,该负责任的地方还是要出来说话,起码应该相关的各个部门肩膀上都抗一把,不然打板子挨批评的都是下面的人,上面不敢担责任,对下下死命令王绝路逼,这就逼着人家想出这样有“创造性”的提法了。
作者: lian1984    时间: 2008-9-3 21:00
嘿嘿,我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我们是长期代理####所的所有项目的,我们一般都是10天开标的,每次打个申请,说工程急,望缩短时间。每次都批,谁叫####所和建委关系好呢。我们都这么操作一年了,投标人这么让他们交个承诺书,说承诺几天内一定做好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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