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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服政府采购管理引发行政官司 【转贴+评析】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8-20 11:10
标题: 不服政府采购管理引发行政官司 【转贴+评析】
不服政府采购管理引发行政官司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8年8月13日  来源 中国法院报

                        招标落选质疑财政局

法院认定监管部门依法审查了招投标活动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胡鲸文  黄幼超)因在招标中落选,武汉孚曼工贸有限公司将武汉市财政局告上法庭,并将湖北省成套招标公司、中标人沈阳北方重工公司列为第三人。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不服政府采购管理行政确认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成套招标公司具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资格。2007年5月8日,武汉路灯管理局经市财政局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专用车辆。5月9日,武汉路灯管理局与省成套招标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由武汉路灯管理局委托省成套招标公司组织招标,履行采购代理的责任。5月11日,省成套招标公司在网上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武汉孚曼工贸有限公司参与了招标公司组织的“武汉路灯管理局专用车辆国内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竞标。沈阳北方重工公司持有意大利CELA公司Conca签名的授权书等投标文件参与竞标。

   5月31日进行公开开标,经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第三人沈阳北方重工公司为35米高空专用作业车的第一中标人,原告名列第二。6月1日在网上公示,孚曼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满意而提出质疑,质疑意大利CELA公司的供货能力和供货业绩及沈阳北方重工公司持有的意大利CELA公司授权书效力。

   招标公司对其质疑要求沈阳北方重工公司作出说明,并于6月10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人员进行复审,维持沈阳北方重工公司为第一中标人的结果。6月12日,招标公司对孚曼公司质疑作了回复。孚曼公司对回复不满意又提出质疑。7月17日,招标公司直接向意大利CELA公司总裁发函求证授权书的真实性。7月19日,意大利CELA公司总裁回函证实其授权书具有真实性,招标公司对原告予以回复。7月31日,孚曼公司再次提出质疑,9月27日,招标公司再次向原告作出回复函。

   10月15日,孚曼公司向武汉市财政局投诉要求废标。12月4日,武汉市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维持原中标结果。孚曼公司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于12月7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武汉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孚曼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管职责,其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依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对招投标活动的事实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因此,对原告武汉某工贸公司提出撤销武汉市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合议庭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原告表示服判息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保存时间:2008-8-13
原标题: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record_id=2775879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8-20 11:13
【案例再分析

不管本案的其他事实如何。阅读此案例后,笔者的第一感觉:这是以国内政府采购为说法,其实进行的国外采购呀?为什么要购买【意大利CELA公司】的产品呢?

而且,顾名思义,“沈阳北方重工公司”,应该是一家以制造为主的公司;

经笔者查询其网站,得知其主要经营的业务范围是:矿冶装备 ;电站装备 ;水泥装备;      化工行业 ;盾构装备 ;环保产业 ;林业机械 ;压延装备 ;采掘业 等几大类。并没有看到“高空作业车”之类的字词。另从报道的原文可以看出,此次招标所需的“高空作业车”不是该公司所生产,因此需要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是否有了“授权书”,投标就一定合法有效?似乎当地的财政部门和法院是那么看的;笔者却以为:不然。确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的前提,是其本身的合法合格身份;换句话说,就是此次的投标人——沈阳北方重工,是否具有代理其他人产品的资格?

笔者不知道,其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是否包括“35米高空作业车”和其他产品的销售?更不知道,其经营范围,是否包括对机电产品的进出口代理业务……?

初步的搜寻,得知该公司在其他招标项目中也有过中标的经历,也许那说明其在国内的业务范围有着合法的许可;但是,很难想象:它还是做外贸代理的?

不能仅凭国外厂商的一纸授权书,就不管国内工商管理和外贸管理的有关规定吧?比喻的过分一点:如果批发水果的经销商,拿到同样的授权书,难道就可以卖“高空作业车”了吗?

反过来,提起诉讼的武汉孚曼工贸有限公司,查询到的其经营范围是: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专业供应:
高空作业车,高空作业平台,液压升降平台,液压升降机,桥检车,机场维护用车,除冰车,蜘蛛车,登高车,液压,升降机,特殊设备设计制造.
1.4-108米作业高度的高空作业车.有直臂伸缩,曲臂折叠和复合三种方式.另外,皮卡式高空作业车,作业高度8-13米,外形小巧,移动方便,功能强劲,最适合交警,广电,电力,市政和广告媒体的维护.
2.4-54米作业高度的自行式高空作业平台.有直臂伸缩,曲臂折叠,直臂伸缩加曲臂折叠,剪刀式,桅杆式,和几种复合式.
3.4-34米作业高度的牵引式高空作业平台.有直臂伸缩,曲臂折叠,直臂伸缩加曲臂折叠,剪刀式和桅杆式.
4.4-20米作业宽度的桥检车.有车载式,自行式和牵引式.结构有珩架和臂架两种.
5.机场维护用车.除冰车,升降车,货物运送车等.
6.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
主营产品或服务:  工程机械
企业类型:  个体经营
公司注册地: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
员工人数:  暂未提供
年营业额:  人民币 300 万元 - 500 万元  】倒还像是接近招标要求的投标人。

然而,另一个搜寻的资料表明:这是一家外国独资企业。它是一家小型生产企业;但是,笔者不知道是否可以生产此种规格的高空作业车。如果需要进口的话……笔者不明白:难道外国独资企业,可以代理国外的产品,参加我国的政府采购吗?我们还没有正式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呀,就这么对外开放?

当然,笔者不知道究竟所需的“35米高空专用作业车”国内能否供应?如果的确不能供应,也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适用的国际招标呀!  看来,这样的问题不只是一两家,不知道何时能够引起人们的重视?!

由于笔者个人水平有限;也由于众多的资料,不对“非会员”开放,因此,搜寻得知的资料也有限。上述观点一定会有不完全甚至错误之处,恳请大家提出批评指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Gzztitc.】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8-20 11:15
附:网上搜寻到的该项目招标公告:

武汉路灯管理局所需专用车辆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信息来源:绿色建材网   发布时间:2007-5-11   


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受武汉路灯管理局的委托,对武汉路灯管理局所需专用车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现邀请对本项目感兴趣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HBCZ-ZW6-2007-207
   
二、投标产品的分包、名称及数量:
    第1包    35米高空作业车         1辆    第2包    14-16米高空作业车      2辆
    第3包    8吨吊车                1辆
    第4包    5吨卡车                1辆
   
三、投标人资格、资质要求:
   
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经营范围,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制造商、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
    2、若投标货物有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投标货物的制造商必须取得该货物的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不是投标人生产的必须得到货物制造商提供的正式授权书
    4、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产品,且符合国家环保尾气排放标准,保证能够办理上牌和国家要求的其它必要手续。
    5、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或生产能力;
    6、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四、招标文件售价:
    第1包:300元,第2包:100元,第3包:100元,第4包:100元,售后不退。若投标人需邮购招标文件,我们将以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邮寄费另收50元人民币。
   
五、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即日起至2007年5月21日,每天8:30至17:30(北京时间)
   
六、招标文件购买地点:湖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北环路63号)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07年5月31日上午9:30分(北京时间)
   
八、开标地点: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保存时间:2008-8-18
原标题:武汉路灯管理局所需专用车辆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国际五金机电网
来自:http://www.qqwj.com/zhaobiaomemo.asp?id=3243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8-8-20 12:38
这个案例看似简单,实际比较复杂,初略看了之后发现有以下疑点:
1、武汉路灯管理局经市财政局批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专用车辆,并且是“武汉路灯管理局所需专用车辆国内公开招标采购”,结果是国外产品中标。是国内没有同类产品,还是已经履行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得相关手续。案例中没有说明。
2、质疑投标商——武汉孚曼工贸有限公司即可怜又可气(本人看法)。
首先,排名第二是什么原因?是价格高,还是其它?没有说明评标方法和排名第二的原因。
第二,既然是武汉市的企业,肯定为武汉市提供过类似的服务,那么人家为什么不要你的产品和服务呢,好好检讨自己吧,不要总找别人的错!
第三,俺不懂高空作业车,应该属于特种车辆这应该没错吧?就我所知,生产特种车辆的企业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认证批准,条件比较苛刻,通过认证很不容易。可年营业额 人民币 300 万元 - 500 万元,是不是企业规模太小了一点!我有幸参观过几家特种车辆厂,规模都很大,年营业额比这不是大一点。如果资料属实,可见该公司资质应该有问题。
第四,该企业可能发昏了,对同一问题质疑三次、投诉一次、行政复议一次、向法院诉讼一次。最后还是败了!并且是在“宣判后,合议庭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判后答疑,原告表示服判息诉。”的,典型的给脸不要脸的搅屎棍子!损人不利己!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8-25 16:09
谢谢3楼的进一步分析!


此案例,问题和疑点很多。

请大家关注,并且在有可能的情况下,再寻找一些资料来分析!!
作者: lanchong    时间: 2008-8-26 09:46
谢谢Gzztitc老师的鼓励!
我也是学习,谢谢您提供这样好的、有特殊代表性的案例!
我们在进行招标的过程中,经常碰到像“武汉孚曼工贸有限公司”这种投标供应商,如果投标了没有中标,不管三七二十一,就开始纠缠,质疑、投诉,而不去冷静地分析、思考自己投标失败的各种原因,吸取教训,学习别人的长处,完善和提高自己的各项工作,等待下次机会。
我以前曾经碰到一个与此相反的案例,一家投标商投我公司的标没中,便多次找我:咨询他这次投标失败的原因。出于戒心和纪律,我始终没有告诉他,但他没完没了地“纠缠”、并且态度非常虚心。最后答应他:下一次他投标时(不是我公司招的标就行),我给他免费当顾问。结果,在过了一段时间,他投另一个公司招标时,我参与了他投标所有过程(除投标价格我不知道外),对他进行了详细指导,并且他都按我说的去落实了,就顺利中标了。他非常高兴,感激地说,“这次要不是你帮我,我肯定中不了标,并且还会和上次一样,失败在哪里都不清楚!通过这次投标,我也基本清楚上次投标没中的原因了。”
我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万一这次不能中标我就不好“下台”了,万幸啊!因为,谁也不能保证投标就能中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8-8-26 12:03
五楼提供的例子,想法和做法,很是独特!!

请大家想一下,这样做对否?有什么优点和缺点?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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