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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谈政府采购指定品牌 [打印本页]

作者: swq_801208    时间: 2008-8-22 17:01
标题: 谈政府采购指定品牌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运行多年,采购规模日益扩大,采购手段和方式也日益规范,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然而,在当前实际采购活动中,用户单位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的现象却日益见长,这些情况的存在,程度不同地扰乱了采购市场秩序,阻碍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此问题,笔者粗谈几点看法。

    一、指定品牌的形式及成因

    在实际操作中,用户单位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就已存在指定品牌的倾向性,其主要发生在交通工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中;或用户虽然没有指定品牌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往往要求用户提供所购货物的技术性参数,由于用户对该货物缺乏全面了解,无法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要求,即便能拿出一个性能方面的参数,也是以某一品牌为基准,潜意识中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将其他品牌排除在外,主要表现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采购中。

    指定品牌采购的原因有多个方面。首先,自行采购的观念根深蒂固,某些用户以“业主”自居,过分强调自身的权利和作用,认为有权决定采购货物的品牌;其次,观念认识上的误导,一些用户对某种品牌的产品比较满意,而对其他品牌的性能知之甚少,会担心其他品牌参与竞争,到最后买不到自己意向的货物,于是在报送同类采购货物技术参数时就参考着这种品牌产品的技术指标,排斥了其他品牌产品;最后,由于某些用户单位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之间存在着不正当的利益关系,他们出于个人私利考虑,要求指定品牌。

    二、指定品牌的危害性

    在实际采购工作中,如果指定到某一品牌,将会存在诸多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导致竞争缺失,降低资金使用效益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通过竞争促使供应商用较低的价格提供更好的货物和服务。而一旦指定某一品牌,就会明显地排斥了其他品牌的供应商参与,无法实现品牌间的竞争,造成某一品牌的产品垄断政府采购市场。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活动就难以达到优质优价和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二)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一些供应商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往往通过各自的“攻关”战术,找门路、托关系,尽力向用户单位推荐其品牌产品,对一些自控能力差、拒腐防变能力较弱的用户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来说,往往经受不住供应商“糖衣炮弹”的袭击,势必滋生腐败,从而产生各种内外勾结、通谋支持中标网等暗箱操作行为,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就直接或变相地指定了采购的品牌或供应商,结果使政府采购工作降低了操作的透明度,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三)影响采购效率,增加采购成本

    一般而言,一个品牌在某一区域的代理商相对较少,大多为独家代理,采购活动中,由于指定了某一品牌,往往会由于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废标”,使得采购机构不得不重新编制采购计划,再次组织招标,这样既浪费了人力物力,也增加了采购周期,影响了采购效率。另外,一些缺乏诚信的供应商,为了应对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报价)的规定,会与其他代理商形成默契,共同参与,以高出市场平均价较多的报价进行投标,导致出现政府采购中标价远远高于市场平均价,增加了采购成本,加大了财政负担。

    三、几点对策

    如何解决政府采购中指定品牌的问题,使政府采购既能够规范化运作,又能够实现效益最大化,笔者有几点思考。

    (一)明确指定范围

    在制度上明确指定品牌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适用范围。原则上不得提出具体品牌要求,但考虑到部分物品的特殊性,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只有采购该种特定品牌,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时,由用户单位提出品牌要求,报送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列入采购计划组织采购,该品牌名称填入采购货物备注栏,并作专项说明。

    (二)强化采购预算的审查。

    要细致地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提高预算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财政部门在批复本级采购预算时,不但要审查资金来源,而且要认真地分析各单位的采购预算是否存在品牌倾向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用户单位日常申报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在下达计划前,要对照年初预算进行复查,通过预算约束制止随意指定品牌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监管与处罚力度。

    首先是完善监管体系,扩大监督范围,形成财政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其次是充分发挥纪检、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加大对指定品牌采购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处罚办法,对政府采购过程中随意指定品牌或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或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罚。

    (四)创新采购模式

    在一些通用设备的采购中,采购机构可要求用户单位确定某几种品牌(原则上不得少于三种),通过规范评标过程,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适当加入品牌分,并对如何进行品牌评分要制定一个明确标准,避免低质产品低价中标。对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专用设备或材料采购中,采购机构可采用两阶段招标或征求建议书等方面来规定技术规范,避免用户选用一种品牌参数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而将其他品牌设备排除在外。

    (五)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

    以满足用户单位的合理需求为前提,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对资质条件合格、经营业绩佳、商业信誉良好、履约能力较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实行优先准入,享受无差别、无歧视待遇开展公平的采购市场竞争,确保通过政府采购使用户单位获得质优价低的产品和优质服务。

    (六)建立供应商投诉举报制度。

    供应商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存在指定品牌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要积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通过正常的渠道、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监管部门要为供应商创造合理渠道,及时处理,切实维护采购市场的竞争秩序,确保采购活动在“三公”原则下进行。
作者: 工作人员    时间: 2008-8-29 11:25
很难!!!比如询价采购中限定品牌低价中标的怎么制定?采购人限定三个品牌,品牌档次不一,如果请专家来评审的话成本上升超出中标服务费所得。(针对询价采购)请各位说下政府采购询价采购是怎么操作的?有时候发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都是针对大项目制定一样!小的项目如果按照其执行起来难度非常大!只能地方自己变通!
作者: jslssyf    时间: 2008-9-1 09:58
从实践工作中,本人感到,不能指定单一品牌,但如果指定档次差不多的五个以上品牌参与竞争,还是可以的,毕竟引入了竞争机制。
作者: 冬天的雪花    时间: 2008-9-2 16:14
实际操作是很难,理论上用性价比的评标方法不错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08-9-12 11:16
询价采购应当不能指定品牌和型号的吧
作者: k098520    时间: 2008-9-17 12:42
如果将最低评标价法引入到询价采购方式中,应该可行,不妨一试.个人想法,请多指教.
但交通工具询价可能就只能只品牌了,因为采购单位在购车前必须取得车辆控购证,而控购证上就已经明明白白的写明了车辆品牌,排量,及价格范围
想知道各兄弟单位的做法,请指教
作者: hlmlp    时间: 2008-9-20 10:18
我想不指定品牌才能够真正达到节约的目的,公务用车可以设定比较详细的技术参数。
作者: xiachong    时间: 2008-10-2 16:28
学习,呵呵,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10-3 19:33
在招标文件中是不能指定品牌的,对于一些难以用具体的术语来表达的技术参数可以用参照或等同于**品牌。在招标文件中可以有参考品牌但绝对不能有指定品牌。
作者: flashman9911    时间: 2008-10-8 18:01
楼主不要把一些官腔的蒙蔽新人话发上来了,现实招标中不可能存在不指定平拍的情况,所有的招标都是有倾向性的,要不业务员还做关系干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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