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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还有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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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手
时间:
2003-1-23 10:07
标题:
还有一问?
请教以下2问题:
1.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等系统委托的招标项目中也有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根据上述单位于2001年7月5日联合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9条“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因此,在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中采取“综合评估法”是否与 机电司规定采用“最低投标价法” 相矛盾?
2.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等系统制定的评标办法与机电司的规定不一致,招标机构应按哪个执行?
作者:
水煮鱼
时间:
2003-1-23 10:30
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件进行规范是很常见的,我的理解应该执行法规的交集部分。比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9条“评标方法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机电司7号令规定“最低投标价法”,这两者的交集自然是“最低投标价法”,因此并不矛盾。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2-17 15:23
不同的项目评标方法当然不同。
技术,条件明确的就采用最低报价法。
复杂的系统采用综合评标法比价好。
作者:
Johnny
时间:
2003-2-17 16:03
标题:
关于综合评比法!
综合评标法是对单价分析和综合评标进行穿插使用,各取所长而指定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不常见,只是针对复杂的,大型的化工生产设备或者发电机组等等
您说的最低报价法,我还真没听说过,是不是应该为最低评标价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3-2-17 16:20
评标办法其实就是游戏规则,招标就是按照预定的规则进行的游戏。公平,公正,人为因素最少的评标办法应该是最好的。
作者:
admin
时间:
2003-2-17 16:41
标题:
您这么说呢,我也不反对,因为这是大家期望。
现阶段就只能按部就班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3-2-18 16:07
1. 请各位注意: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9条中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前面有定语“经评审的”,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7号令的“最低评标价法”有什么不同呢?从字面上看,后者似乎是前者的缩写,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32条也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这种调整似乎也与7号令的“最低评标价法”一样。但是,不同的有两点:(1) 适用范围(详见第30条) (2) 不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作价格调整。关于“综合评估法” 也有相类似的情况,即与7号令的“最低评标价法”有相同和不同的地方。
2. 新手的第二个问题,可能要由七部委或外经贸部或更高级别的部门来解决了。对于国债及限额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我们可能要根据不同的具体要求写两份《评标报告》,只是同一个项目不好同时用两种招标文件范本。但我相信,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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